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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讓申請與承諾
我方擬轉讓持有的資產,并通過登錄后查看(以下稱“杭交所”)(或杭州市數字化產權交易平臺)公開披露資產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本次轉讓的資產權屬清晰,我方對該資產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資產轉讓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本次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我方所提交的資產轉讓申請及附件材料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內容發布披露信息,并對披露內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諾在資產轉讓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杭交所相關交易規則及規定,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我方如選擇網絡競價、在線報價或在線報價(數字化交易平臺)方式實施資產轉讓,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認可《杭州產權交易所網絡競價實施辦法》、《杭州產權交易所***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數字化產權交易平臺交易規則》等內容和規定。系統因不可抗力、軟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惡意攻擊等原因而導致系統異常、競(報)價活動中斷的,我方授權杭交所視情況組織繼續報價或重新報價。(采用網絡競價、在線報價或在線報價(數字化交易平臺)時適用) *、我方承諾按照杭交所收費辦法及相關交易文件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相關費用,不因與受讓方任何爭議或合同解除、終止等任何原因拒絕、拖延、減少交納或主張退還相關費用。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及杭交所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
| 標的名稱 | 杭州市上城區吳山名苑**號地下(人防)停車位使用權 | 標的編號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結束日期 | ****-**-** |
| 轉讓底價 | ****** 元 | 資產所在地區 | 浙江省,杭州市,市轄區 |
| 標的是否存在抵押情況 | 否 | 權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優先購買權 | 不涉及 |
| 聯系人 | 葉小姐、顏先生 | 聯系電話 | ****-********、****-******** |
| 聯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區四季青街道香樟街*號泛海國際*座**樓 | ||
標的基本情況
其他
| 其他 | 標的名稱:杭州市上城區吳山名苑**號地下(人防)停車位使用權 計量單位:個 所在地:杭州 數量:* |
| 其他披露事項 | *、根據轉讓方提供的編號為杭土合字(****)**號《杭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和編號為杭上出國用(****)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交易標的開發商為登錄后查看(該公司現已注銷)。根據登錄后查看股東會決議,交易標的已經分配給股東登錄后查看(現已更名為杭實物產發展(杭州)有限公司)。 *、標的質量、具體位置等以現場實際為準,標的的裝修部分不以展示現狀為準,標的在移交時,不保證裝修、裝飾物的完好。 |
轉讓方基本情況
法人/非法人
| 轉讓方名稱 | 杭實物產發展(杭州)有限公司 | |||
| 基本情況 | 法人/非法人 | |||
| 注冊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延安路*號六樓 | 注冊資本 | *****萬元整 | |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章卓佳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
| 企業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 所屬行業 | 房地產業 | |
| 經濟類型 | 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國有全資企業 | |||
| 轉讓行為決策及批準情況 | ||||
| 國資監管機構 | 地級市(區縣)國資委監管 | |||
| 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名稱 | 登錄后查看 | |||
| 國家出資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
| 轉讓方決策文件類型 | 其他 | |||
| 批準單位名稱 | ||||
| 批準日期 | ||||
| 批準單位決議文件類型 | ||||
| 決議文件名稱 | ||||
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交易條件 | 標的名稱 | 杭州市上城區吳山名苑**號地下(人防)停車位使用權 | ||
| 轉讓底價 | ******元 | |||
| 是否設置保留價 | 否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本項目按標的現狀進行競價,意向受讓方應當詳細閱讀本項目信息披露內容,對標的認真進行現場踏勘。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材料并且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項目信息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標的的現場踏勘,表明已認可并自愿接受標的現狀及瑕疵,且自愿承擔一切交易風險。 *、意向受讓方須書面承諾: (*)意向受讓方選擇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同意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個工作日內,攜帶受讓申請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現場確認并簽署《成交通知書》、《資產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書》、《資產交易合同》簽署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杭交所指定賬戶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務費、交易價款等交易資金(《資產交易合同》簽署當日,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沖抵交易服務費,多余部分(若有)轉為履約保證金,待應支付的剩余款項全部到帳后,履約保證金再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 (*)同意杭交所在在經轉讓方申請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將受讓方已交納的交易價款全部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已知悉:對本次交易標的,轉讓方僅以編號為杭土合字(****)**號《杭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和編號為杭上出國用(****)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及股東會決議復印件作為權屬依據,對能否辦理產權證不作任何保證,也不承擔任何責任,受讓方應自行了解相關政策并承擔相應風險。若后續該車位能夠辦理產權證,則由受讓方自行負責辦理,并承擔相應稅、費及其他費用。 (*)已知悉:交易標的為人防車位,這類車位在和平時期供居民停車使用,在戰爭或重大災害等緊急狀態下,國家有權征用人防車位用于其原本設計的國防目的。受讓方承繼因建設該人防車位及與此相關的權利、義務,受讓方必須服從國家人防管理規定正確使用。 (*)已知悉并同意:車位使用年限與車位所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剩余使用年限一致,但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規定執行。 (*)已知悉并同意:受讓方了解并接受車位內或車位周邊可能有集水坑、明溝、取水點、消火栓、防火門、采光井、集水井、拖把池、配電箱、防火卷簾或人防門,車位頂部可能有設備風管等設施。 (*)已知悉并同意:車位使用限制:受讓方不能在該車位的四至范圍空間內搭建臨時或永久性的分隔物以及添加任何設施、附屬物等。受讓方使用該車位時應遵守國家、浙江省、杭州市已出臺或將來出臺的法規和政策。該車位只能作為停放與車位實際面積相匹配的乘用車使用,受讓方不得改變用途。 (*)已知悉并同意:該車位由統一的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受讓方應按規定繳納相應管理費用,且受讓方使用該車位應遵守物業管理相關規定,如在使用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失的,受讓方應承擔責任。 (*)已知悉:本次轉讓方與受讓方的權利義務以及房屋的交接,最終以轉讓方提供的《資產交易合同》為準。 *、本項目受讓方須交納成交金額*.*%的交易服務費。 |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①意向方應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②意向方應為吳山名苑小區業主,報名時需提供房屋所有/不動產權證或房屋買賣合同。 ③國家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受讓方應符合相應的條件。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時間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兩個工作日 | 展示地點 | 標的所在地 |
| 聯系人 | 羅先生 | 聯系電話 | ****-******** | |
| 交易保證金設定 | 交納交易保證金 | 是 | ||
| 交納金額 | ***** 元 | |||
| 交納時間 | 信息披露截止日**:**時前交納(以到賬時間為準) | |||
| 處置方式 | *、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一情況時,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先用于補償杭交所、經紀會員的各項服務費,剩余部分作為對轉讓方的經濟補償金,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有權按照實際損失繼續追訴: (*)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 (*)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后,各意向受讓方在競價期間均不報價的; (*)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簽署《資產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約定支付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的; (*)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 (*)存在其他違反交易規則情形的。 *、《資產交易合同》簽署當日,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沖抵交易服務費,多余部分(若有)轉為履約保證金;其他意向受讓方未被確定為受讓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證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確定受讓方之日起*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以劃出時間為準)。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個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滿,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長信息披露: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按照*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 最多延長*個周期。 |
競價方式
| 競價方式 | 在線報價 | |
| 在線報價 | ||
| 是否專場 | 否 | |
| 自由報價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時至**時 | |
| 延時報價周期 | *分鐘 | |
| 加價幅度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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