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0
根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區*戶市場主體。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烏當登錄后查看
(一)抽檢基本情況
生花生米:購進日期:****年*月**日,規格型號:散裝,抽檢日期:****年**月*日。抽樣單位: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項目:經抽樣檢驗,黃曲霉毒素 *?項目不符合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違法事實認定:當事人經營的食品(生花生米)經抽樣檢驗,黃曲霉毒素*?項目不符合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黃曲霉毒素**含量超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的規定,構成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
*.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元;
*.罰款人民幣****元;
罰沒人民幣合計****.**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筑烏市監處罰〔****〕**號
二、登錄后查看第五十分店
(一)抽檢基本情況
甘薯(紅薯):購進日期:****年**月**日,規格型號:散裝,抽檢日期:****年**月**日。抽樣單位: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項目:經抽樣檢驗,甲拌磷項目不符合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違法事實認定:當事人銷售的甘薯(紅薯)經抽樣檢驗,甲拌磷項目不符合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是其造成的;當事人提供了供貨方《營業執照》《銷貨清單》,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當事人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甘薯(紅薯)發布召回公告,截至該案調查終結時未發現消費者退回該甘薯(紅薯)的情況,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當事人提供整改報告,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通過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行政處罰信息,當事人在兩年內僅出現一次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及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的違法行為;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調查取證工作,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當事人涉案貨值金額較小,違法所得金額較小,違法行為輕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依據《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第一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違法行為的免罰條件:‘*.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食品經營者在兩年內第三次出現本類型違法行為的,不予免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之規定。
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對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筑烏市監不罰〔****〕*號
三、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市場監管部門*****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烏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年*月**日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載
意見反饋
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