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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強化種苗質量監管,推進林草種苗高質量發展,根據《種子法》和年度立法計劃,我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委起草了《重慶市種子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年*月**日前反饋市林業局。
通訊地址:重慶市兩江新區大竹林街道芙蓉路*號,郵編******;聯系人:種苗站曹倩;聯系電話:***********;電子郵箱:*********@**.***
附件:《重慶市種子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林業局
****年*月**日
附件
重慶市種子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鼓勵育種創新,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保障種源安全、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種業創新、品種管理、種子生產經營、監督管理以及扶持保障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三條本市種子工作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創新驅動、多元參與、綠色高效的原則,強化企業主體作用,優化種業發展環境,推進種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種子工作的領導,將種子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種業發展專項資金,完善種業發展扶持措施,統籌協調解決種業發展重大問題。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種子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健全種子管理和技術服務體系,將種子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和種業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種子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林木種子工作,其所屬種子管理機構依法開展種子監督、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人力社保、規劃自然資源、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種子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儲備制度,科學制定種子儲備年度計劃,確定儲備的種子種類、數量、質量標準等內容。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自然災害發生規律、生產用種等需要,組織開展種子儲備。
種子承儲單位應當建立種子保管和儲備檔案制度,按照種子儲備合同做好種子收儲、定期檢驗和更新等工作,確保儲備種子的數量、質量和安全。
第七條市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種質資源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利用等工作,建立種質資源檔案,完善分類分級保護措施,及時更新本市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
市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質資源鑒定評價體系,搭建種質資源鑒定評價與基因發掘平臺,組織開展種質資源精準鑒定評價。
第八條市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種質資源保護需要,建立市級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和種質資源保護地,劃定保護范圍和界線,明確種質資源保護單位。
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和種質資源保護地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屬地責任,設立保護標志,明確保護措施和責任人員,保障種質資源安全。
第九條因科研和育種需要使用本市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的,可以向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提出申請。種質資源保護單位具備提供條件的,應當提供,簽署種質資源獲取與利用協議,就提供種質資源的品種、數量以及用途等進行約定;不具備提供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應當定期將種質資源提供和利用情況向市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確需占用的,應當經原設立機關同意,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因工程建設、自然災害等情況使種質資源受到威脅的,市、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搶救性收集、保護。因工程建設引發搶救性收集、保護的,所需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準采集、采伐天然種質資源;
(二)傾倒、堆置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排放廢氣污水;
(三)擅自露天采礦、挖砂、取土;
(四)開墾、放牧、燒荒;
(五)其他破壞種質資源及其環境的行為。
第十二條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本市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工作。審定通過的,由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編號、頒發證書,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告。
市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本市林木良種的審(認)定工作。審(認)定通過的,由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統一登記、命名、編號,頒發林木良種證書,市林業主管部門公告。
第十三條列入國家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進行登記。應當登記而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建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對未列入國家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目錄的品種進行認定,品種選育者或者品種權人可以向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申請品種認定。具體辦法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引種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審定通過的屬于本市同一適宜生態區的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報市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經備案的,由市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公告。
主要農作物引種者應當在擬引種區域開展不少于一年的適應性、抗病性試驗,對品種的真實性、安全性和適應性負責。
林木良種引種者應當在擬引種區域開展品種適應性試驗,對引進品種的適應性負責。
第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林木良種推廣。國家投資或者以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單位的造林,應當按照計劃使用適宜生態區域的林木良種。林木良種不能滿足造林需要時,科學選擇綠化樹種草種,按照適地適樹、良種壯苗原則,優先采用鄉土珍貴樹種造林,審慎使用外來樹種草種。
第十六條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生產、代銷種子的,委托方應當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確定的品種、生產經營范圍與受委托方簽訂委托生產、代銷書面協議。受委托方應當按照委托協議從事生產、代銷活動。
第十七條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應當具備與種子生產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隔離條件,具有相應的配套設施以及技術人員,嚴格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檢驗、檢疫規程。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存在影響農作物種子質量活動的,應當做好勸導、協調,并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種子生產基地從事農業、林業生產,應當服從基地規劃布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破壞基地或者隨意改變生產規模和用途;
(二)種植影響基地制種的其他同類農作物或者林木種苗;
(三)從事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
(四)開展其他對基地生產有害的活動。
第十九條銷售種子應當附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鼓勵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電子標簽,匯集種子標簽、使用說明等信息。
第二十條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經營種子的,種子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備案)、檢疫證明、適宜種植區域等信息,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經營檔案,并向購買者提供發票等購貨憑證,保證種子來源可追溯。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為平臺內種子經營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提供技術支持,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種子產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依法協助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市、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協同聯動工作機制,加強對互聯網經營種子等新模式新業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種子質量監督檢查,依法開展種子質量抽查、檢驗等活動,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市、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或者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生產經營的種子進行檢測。
種子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受檢者應當協助配合,如實提供種子的真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種業監測機制,收集、整理、分析種子科技研發、生產經營、市場動態、品種推廣等信息,為政策制定和企業生產經營提供參考。
第二十三條種子使用者可以就種子質量問題向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原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或者其他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復檢機構應將復檢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轄區內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問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糾紛當事人的申請,組織專家鑒定組開展種子質量田間現場鑒定工作。
第二十四條市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加強種業創新資源整合和利用,鼓勵和支持產學研用合作,促進科學儀器設施、實驗室、公益性研究成果等資源開放共享,提升種業創新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
利用財政資金發明的育種材料、新品種和技術成果,可以依法采取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開展成果轉移轉化和共享利用。
育種成果及推廣面積可以作為育種人員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
鼓勵農作物優良品種、林木良種選育推廣,對突破性新品種或者推廣效益突出品種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合理安排新建、改擴建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用地。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種業基地布局,規劃建設規模適當、集中穩定的種業基地,合理配置種子科研實驗設施和其他必要基礎設施的建設用地指標。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將糧食種子生產基地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范圍。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林木良種基地、鄉土樹種采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
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南繁科研育種基地建設規劃,支持南繁科研育種基地建設,加大科研支持力度,完善配套設施,提升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鼓勵農作物種子企業向具有資質的認證機構申請種子認證。
市、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作物種子認證的宣傳引導和培訓,對獲得認證的種子企業合理減少檢查頻次,支持獲得認證的種子企業承擔相關重大攻關和項目建設任務。
第二十七條鼓勵和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通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信、貸款貼息、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方式,為種業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信貸支持,促進種業發展。
支持保險機構開展種子生產保險,將種子生產納入農業生產保險。鼓勵保險機構探索制種保險保單質押增信模式,創新種業保險產品,開發種業收入保險、科技研發保險、種子產品責任險等制種保險新品種。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種子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的項目,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取消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的經濟補貼,酌減或者停止該項目下一年度的投資,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經營種子的種子經營者未在顯著位置公示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食用菌菌種、中藥材種、草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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