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事項名稱 |
權力類型 |
設定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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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圍建設住宅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委托)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圍建設住宅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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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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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規定。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年第*號)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依法建立分級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制度。審查審核的一般程序如下:……(二)受讓主體按照分級審查審核規定,分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流轉意向協議書、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證明、流轉項目規劃等相關材料。(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專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讓主體農業經營能力,以及經營項目是否符合糧食生產等產業規劃等進行審查審核,并于受理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審核意見?!?/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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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種植不符合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種植不符合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發放糧食生產相關補貼;對有關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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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集體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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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和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一)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二)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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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鏟除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九條: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江西省禁毒條例》(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二十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農業、林業等部門加強巡查,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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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應急疏散 |
行政強制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二十九條: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地質災害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及時動員和組織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撤離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應當強行組織避災疏散。地質災害險情未消除前,被轉移人員不得擅自返回,非搶險救災人員不得擅自進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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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拆除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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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資金和物資救助 |
行政給付 |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號公布,第***號修訂)第十四條:自然災害發生并達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及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三)緊急調撥、運輸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第十九條第三款: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江西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號發布,第***號修改)第三條第四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救助的具體實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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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的適當扶持或補助 |
行政給付 |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十九條: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從育林基金、木竹銷售收入、多種經營收入和事業費中解決;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經營者負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扶持。對暫時沒有經濟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長期沒有經濟收入的防護林、水源林、特種用途林的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扶持。發生大面積暴發性或者危險性病蟲害,森林經營單位或者個人確實無力負擔全部防治費用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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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鄉鎮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 |
行政給付 |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令第**號)第十八條: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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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老舊住宅小區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籌備經費的補助 |
行政給付 |
《吉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具體標準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制定。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不動產權屬首次登記前將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交存至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設立的專用賬戶,供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使用。老舊住宅小區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籌備經費由業主承擔,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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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九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八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三十七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制定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實施。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管理機構,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二)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且在授權或者委托范圍內的,自行立案處理;超出授權或者委托范圍的,移送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立即移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鄉鎮礦山企業安全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檢查、督促鄉鎮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二)制止無證開采、越界開采和其他危害礦山安全的違法行為;(三)督促鄉鎮礦山企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四)組織鄉鎮礦山企業制定和落實礦山事故隱患防范措施;(五)檢查、督促鄉鎮礦山企業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六)督促鄉鎮礦山企業定期檢查、維修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以及安全檢測儀器;(七)組織鄉鎮礦山企業的安全搶險救護,參加礦山事故的調查處理。 *.《江西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省政府令第***號發布,第***號修正)第五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新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制訂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新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采取下列處理措施:(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排除的,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二)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在責令立即排除的同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江西省農村村民自建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村民自建房施工現場日常檢查,懸掛建房公示牌,核查是否按照批準面積、規劃許可、設計圖紙等要求進行施工,是否采取安全生產防護措施,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相關行為人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村民委員會可以組織開展村民自建房施工現場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對其職責范圍內的村民自建房質量安全負監督指導管理責任,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對村民自建房建設和安全負屬地管理責任。 |
不含中央編辦有關文件要求上級部門收回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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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水庫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壩的監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導致垮壩。第三十八條: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務院令第**號公布,第***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五條: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在汛前對各類防洪設施組織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責成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防汛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對所管轄的防洪工程設施進行汛前檢查后,必須將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和處理措施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并按照該防汛指揮部的要求予以處理。第十七條第二款: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對所管轄的蓄滯洪區的通信、預報警報、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設施,以及緊急撤離和救生的準備工作進行汛前檢查,發現影響安全的問題,及時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抗旱責任制落實、抗旱預案編制、抗旱設施建設和維護、抗旱物資儲備等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處理。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河道堤防、水庫大壩等防洪工程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防洪工程設施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病險水庫、險閘、險堤等水工程進行除險加固,對重點水毀工程進行修復。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優先安排資金。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壩的監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導致垮壩。 |
不含中央編辦有關文件要求上級部門收回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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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質災害險情的檢查和處理 |
行政檢查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十五條第一款: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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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定期組織鄉鎮水利工程管理人員對水利工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確保水利工程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 *.《江西省抗旱條例》(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第十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工程管理權限,對所管轄的水工程進行定期安全檢查;水工程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所管轄水工程的維修和養護,保障工程的正常運行。 |
不含中央編辦有關文件要求上級部門收回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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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八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第七十四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中所稱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還草地,不包括城鎮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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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四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人員,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的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監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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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條: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江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號)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五)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根據授權、賦權或者委托開展消防監督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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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的監督 |
行政檢查 |
《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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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兵役登記和信息核驗更新 |
行政確認 |
《征兵工作條例》(****年**月**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一條第一款: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適時發布兵役登記公告,組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對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當年**月**日以前年滿**周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初次兵役登記,對參加過初次兵役登記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信息核驗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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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 |
行政裁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號公布,第**號修正)第四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第六條: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二)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一)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二)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三)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四)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五)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第九條: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第三十三條: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江西省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號公布,第***號修正)第八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管轄;跨鄉(鎮)的,由縣人民政府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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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草原權屬爭議的處理 |
行政裁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十六條: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草原利用現狀,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第七十四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中所稱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還草地,不包括城鎮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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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的處理 |
行政裁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第二十二條: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前,除因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外,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改變林地現狀。 *.《江西省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辦法》(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四次修正)第十條:公民之間、公民與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山林權屬爭議,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向山林坐落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調處申請;跨鄉(鎮)的,可向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調處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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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的審核 |
其他行政權力— 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發布,第***號修訂)第十四條第一款:設立企業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請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批準,持有關批準文件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并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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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農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審核 |
其他行政權力— 初審 |
*.《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發布,第***號修訂)第八條第三款: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江西省殯葬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號發布,第***號第四次修正)第七條第一款:興建殯葬設施應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并按下列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一)設置農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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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初審 |
其他行政權力— 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號):三、申領程序和管理辦法(二)逐級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材料報送縣級殘聯進行相關審核。審核合格材料轉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定,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依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審核。審定合格材料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縣級殘聯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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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救助審核 |
其他行政權力— 初審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號公布,第***號修訂)第四十七條: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第四十八條: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
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依法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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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救助待遇資格確認初審 |
其他行政權力— 初審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號公布,第***號修訂)第三十條: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直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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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圍建設住宅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初審 |
其他行政權力— 初審 |
《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圍建設住宅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一)農村村民應當持土地使用證明、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等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報材料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應當明確建筑面積,房屋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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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審查 |
其他行政權力— 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江西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正)第十六條第一款:嚴格控制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確需建設的,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依法辦理臨時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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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或在村鎮規劃區內興建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生產經營性設施、單位的其他工程建設以及在國有土地上建住宅的相關初審 |
其他行政權力— 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江西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正)第十五條第一款:在村鎮規劃區內興建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生產經營性設施、單位的其他工程建設以及在國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后,依法辦理用地批準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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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初審 |
其他行政權力— 初審 |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監察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統計局令第***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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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自然災害受損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的審核 |
其他行政權力— 初審 |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號公布,第***號修訂)第二十條: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審批。 *.《江西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號公布,第***號修正)第十六條第二款:受災地區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因災損毀居民住房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逐級匯總上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第十七條第一款:因災損毀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居)民小組提名。經村(居)民委員會匯總并進行民主評議后,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日,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在公示結束后,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核定??h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有關材料之日起**日內完成核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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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及居民公約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正)第十五條第一款: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備案,由居民委員會監督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議和居民公約。第二十一條:本法適用于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設立的居民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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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十二條第四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作或者變更成員名冊。成員名冊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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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二十條第二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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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備案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公布,第***號第三次修訂)第十六條第一款: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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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及成員報酬籌集辦法和標準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備案 |
《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條: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及成員的報酬,從業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體業主承擔,具體辦法和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并報物業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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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攤販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備案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條:食品小攤販應當持身份證明、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向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備案并領取備案卡,備案卡有效期一年。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分配到了經營地點、攤位的食品小攤販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發放備案卡并制作備案檔案,記錄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號、住址、經營種類、經營地點等信息,并在發放備案卡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城市管理部門。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無需申領備案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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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服務企業交接情況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備案 |
《吉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退出手續,履行下列交接義務:……業主委員會或者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交接情況報送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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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糾紛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 行政調解 |
《民間糾紛處理辦法》(司法部令第*號)第七條:當事人提請處理的民間糾紛,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區的民間糾紛,由當事人雙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層人民政府協商受理。第十七條:經過調解后,仍達不成協議的糾紛,基層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處理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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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 |
其他行政權力— 行政調解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四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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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 |
其他行政權力— 行政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第三條: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第七條: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正)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部門等調解解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寫明調解請求、調解事由和協議結果,分別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調解機構或者組織的印章。第五十三條:轄有農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員會、國有墾殖場、國有林場、國有園藝場發包土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履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的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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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異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內部管理、運行、收益分配等發生糾紛的調解 |
其他行政權力— 行政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對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異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內部管理、運行、收益分配等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調解解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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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移民安置區移民矛盾糾紛的調處 |
其他行政權力— 行政調解 |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號公布,第***號修訂)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移民安置區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幫助移民適應當地的生產、生活,及時調處矛盾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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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的調解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 行政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第三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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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等方面權益受到侵害的協調 |
其他行政權力— 行政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第七十五條: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等方面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請鄉鎮人民政府等進行協調,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進行指導,對其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責令改正;受侵害婦女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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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
其他行政權力— 行政調解 |
《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五條第一款: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轄區物業管理工作制度,會同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具體指導、監督所轄區域內的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并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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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侵占、破壞學校體育設施的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號、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令第**號公布,國務院令第***號修訂)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條例,侵占、破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復場地、賠償或者修復器材、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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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法律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批評教育和責令限期改正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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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種植不符合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批評教育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種植不符合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發放糧食生產相關補貼;對有關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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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的教育和監督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三十四條: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登錄后查看、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第三十九條: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條:對于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于社區戒毒的規定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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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令第**號)第十八條: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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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行為的調查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正)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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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內容違法的責令改正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二、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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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事項或公布事項不真實行為的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正)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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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行為的責令改正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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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滿**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批評教育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號)第三條:不滿**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不滿**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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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責令退回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三十六條: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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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查處;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應當配合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繼續建設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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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受理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號公布,第***號修訂)第四十條:城鎮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應當經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直接向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并公示后,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優先給予保障。農村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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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制止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五條第五款: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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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違反法律、法規決定的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公布,第***號第三次修訂)第十九條第二款: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吉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十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檔案資料、財務資料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交接工作。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未產生的,移交給居(村)民委員會代管。拒不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移交,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協助。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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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五條第一款: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轄區物業管理工作制度,會同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具體指導、監督所轄區域內的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并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關系。 *.《吉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本條規定進行公示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公示,并通告全體業主。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未按照前款規定中止相關成員資格或者相關成員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情形的,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后,應當責令該成員暫停履行職務,并按照業主大會確定的規則終止其成員資格。第三十六條第四款: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監督指導??h(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參與選聘或者投標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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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監督所轄區域內的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協調督促完成換屆選舉工作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五條第一款: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轄區物業管理工作制度,會同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具體指導、監督所轄區域內的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并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關系。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應當開始籌備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換屆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督促其盡快完成換屆選舉工作或者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吉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書面報告或者書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內,會同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成立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阻撓業主大會行使職權,拒絕執行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協助業主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調整或者重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選舉材料應當載明候選人是否受到過刑事處罰,是否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情況等信息,并向業主公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任職條件、提名進行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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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條第一款: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書面報告或者業主書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內,會同物業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I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吉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書面報告或者書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內,會同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成立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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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小攤販經營地點和攤位的分配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城鄉規劃,統籌考慮安全、市容、交通、環保等方面的因素,在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確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攤販經營地點和時段,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外,根據食品小攤販就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響安全、市容、交通、環保等情況下,在城市非主干道兩側臨時劃定一定路段、時段供食品小攤販經營。經營地點、攤位的分配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申請人數和實際可容納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予以安排,并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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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承包期內特殊情形下需調整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原的審批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十三條第二款:在草原承包經營期內,不得對承包經營者使用的草原進行調整;個別確需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七十四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中所稱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還草地,不包括城鎮草地。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正)第二十三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依法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適當調整:(一)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的;(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承包方自愿放棄部分安置補償,要求繼續承包土地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第五十三條:轄有農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員會、國有墾殖場、國有林場、國有園藝場發包土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履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的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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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審批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十三條第三款: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第七十四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中所稱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還草地,不包括城鎮草地。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正)第五十三條:轄有農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員會、國有墾殖場、國有林場、國有園藝場發包土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履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的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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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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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定期審計、專項審計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情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定期審計、專項審計。審計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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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行為的責令改正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集體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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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所作的決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六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所作的決定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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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八條第二款: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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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開展飼養動物疫病強制免疫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十八條第一、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并對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強制免疫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協助做好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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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及農村地區飼養犬只的防疫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三十條第三、四款: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h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農村地區飼養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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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組織防治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四十一條: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所在地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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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轄區內發現的死亡畜禽開展收集、處理和溯源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在城市公共場所和鄉村發現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并溯源。 |
不含中央編辦有關文件要求上級部門收回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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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發布,第***號修訂)第三十七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向村民、居民宣傳動物疫病防治的相關知識,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和各項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工作。第三十八條: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鄰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控制、撲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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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優勢和作用,指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理并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按照規定上報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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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規定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責令改正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籌資籌勞的,不得超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上限控制標準,禁止強行以資代勞。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退還違法收取的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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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的審計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正)第三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包括下列事項:(一)本村財務收支情況;(二)本村債權債務情況;(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四)本村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五)本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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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傳播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傳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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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洪水威脅群眾安全時組織撤離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務院令第**號公布,第***號第二次修訂)第三十四條:當洪水威脅群眾安全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群眾撤離至安全地帶,并做好生活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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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代收救災捐贈款物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救災捐贈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號)第十一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受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組織代收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居民及駐在單位的救災捐贈款物。代收的捐贈款物應當及時轉交救災捐贈受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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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解決易燃易爆場所設置位置不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安全隱患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江西省消防條例》(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六次修正)第二十五條: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整、完善。各級人民政府對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場所等重大危險源,應當限期搬遷;對無法保證消防安全的,應當責令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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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人員、調集物資支援滅火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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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撲救轄區內火災的損耗給予補償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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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或者協助做好火災和其他災害事故善后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江西省消防條例》(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六次修正)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和駐地單位開展群眾性消防活動,組織或者協助做好火災和其他災害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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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住宅小區業主承擔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江西省消防條例》(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六次修正)第五十二條:城鎮規劃內的住宅小區內業主的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維修、更新、改造所需經費,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日常維護保養由物業費支出,嚴重失修所需的費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小區,其共用消防設施設備嚴重失修,消防救援機構出具整改通知書的,經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程序提出,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查核準后,按照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的程序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未按照前款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組織代為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按照前款規定執行。未設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按照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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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開展應急知識宣傳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面向社會公眾的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號公布,第***號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民政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六條第一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兼職氣象災害防御協理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兼職信息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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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組織嚴重氣象災害危險區域人員轉移、疏散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氣象災害危險區域的當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及時動員并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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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戰時征集對象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征兵工作條例》(****年**月**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號第二次修訂)第六十三條: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法采取國防動員措施后,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必須按照要求組織戰時征集。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必須組織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戰時征集對象,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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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管理、教育和考察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征兵工作條例》(****年**月**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七條第一、二款:基層人民武裝部和普通高等學校負責征兵工作的機構選定初步核查、初步體檢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體素質強、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當年預定征集的對象,并通知本人??h、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基層人民武裝部、普通高等學校負責征兵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對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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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產權人或者管理者承擔對堵塞、外溢的化糞池進行疏通、挖掏、消毒處置的費用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化糞池應當定期進行疏通、掏挖和消毒;發現化糞池堵塞、外溢時,產權人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疏通,并清除糞便污物;對產生的糞便污物應當使用專用密封車輛運輸到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處置場所。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及時對堵塞、外溢的化糞池進行疏通、掏挖、消毒處置的,由所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處置,其費用由產權人或者管理者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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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等污染環境行為的制止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吉安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日常網格巡查,發現違法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等污染環境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縣(市、區)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報告,配合做好處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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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建設工程或農業生產中發現的紅色文化遺存采取臨時性保護措施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吉安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發現紅色文化遺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臨時性保護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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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危害水庫水質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吉安市水庫水質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庫管理單位、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對水庫水域的日常巡查,對危害水庫水質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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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指導和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項目的移交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吉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轄區物業管理工作制度,確定工作機構,落實工作人員,并會同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具體指導、監督所轄區域內的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指導和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項目的移交,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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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組織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或者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未成立的住宅小區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吉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住宅小區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或者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未成立,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后仍不能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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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物業服務區域或者不辦理移交手續的,責令退出或辦理移交手續 |
其他行政權力— 其他 |
《吉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物業服務區域或者不辦理移交手續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退出或者辦理移交手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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