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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烏拉特中旗石哈河鎮白音廠汗金礦勘查探礦權掛牌出讓公告 (公告文號:巴自然探公告〔****〕*號)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批準,巴彥淖爾市自然資源局委托巴彥淖爾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網上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內蒙古自治區烏拉特中旗石哈河鎮白音廠汗金礦勘查”探礦權。
一、出讓人
名稱:巴彥淖爾市自然資源局
場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開源路與新華西街交叉口
二、礦業權交易平臺
名稱:巴彥淖爾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場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新華西街巴彥淖爾市林業和草原局*樓
三、出讓探礦權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內蒙古自治區烏拉特中旗石哈河鎮白音廠汗金礦勘查探礦權掛牌出讓公告
勘查礦種:***** 金礦
地理位置:巴彥淖爾市烏拉特中旗
面積:*.******平方千米,拐點坐標如下(****國家大地坐標):
| 序號 | 經度 | 緯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勘查工作程度:草根階段
勘查投入要求:礦權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勘查實施方案進行勘查作業
擬出讓年限:*.*年
起始價:**.****萬元
起始出讓收益率:*.*%
四、投標人/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一)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競買人需具備與勘查開采相匹配的資金實力。 (二)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營利法人或者非營利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不接受聯合體競買。 (三)未被“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列入“嚴重失信主體”。 (四)未被“信用中國”網站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異常名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錄”。 (五)未被“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以上競買人資格條件,如與現行有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相抵觸,以現行有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準。
五、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出讓方式:掛牌
掛牌時間:****年**月**日—****年**月**日 掛牌時間以公告為準
網上交易:登錄后查看
六、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及方式
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無
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年**月**日—****年**月**日
申請報名方式:意向競買人登錄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網上交易系統(登錄后查看)進行報名,具體操作步驟詳見“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網上交易系統”——“服務中心”——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網上交易系統用戶手冊。如在操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平臺聯系,技術服務聯系電話:***********、***********、***********。
申請報名需提供的資料:(*)申請人一般情況表(見附件*); (*)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未辦理五證合一的須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 (*)競買聲明(見附件*); (*)競買申請書(在網上自行下載); (*)本公告第三項“競買人資格條件”中第(三)、(四)、(五)條相關網站系統查詢結果截圖; (*)保證金繳納憑證。
七、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本次探礦權出讓方式為無底價掛牌,采取增價報價方式,同一競買人可連續或多次報價,初次報價不得低于起始價,每次增價幅度為人民幣*萬元或*萬元的整數倍。 出讓公告期結束后進入掛牌報價期,期間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的,不低于起始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參與掛牌報價的,系統自動進入三分鐘倒計時,競買人確認后進入限時競價期,競買人在限時競價期內進行報價。倒計時結束時無競買人出價的,產生最高競價,不低于起始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無競買人報價或競買人報價低于起始價的,不成交。
八、風險提示
(一)競買人應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參與本次礦業權出讓競買,對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違反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競買人,將按照《印發的通知》(發改法規〔****〕***號)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二)礦產資源勘查具有高風險、高投入的特點,競買人應慎重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出讓人提供的相關地質資料是基于現階段的認識,僅供參考,資料中的描述并不構成出讓人對區塊的勘查前景、資源品質等出具的保證。競得的探礦權存在因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轉采的風險,競買人應了解,承擔相應風險。一經成交確認即視為競買人對掛牌出讓文件及項目區現狀無異議并全部接受,并對掛牌出讓資料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三)本次掛牌不組織現場踏勘,意向競買人可自行現場踏勘。意向競買人參加本次出讓產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四)本次掛牌只接受網上報價,不接受現場書面報價以及電話、郵寄、口頭等方式報價。 (五)探礦權首次出讓期限為*年,按規定進行續期,每次續期時間為*年,續期最多不超過*次。競得人在探礦權有效期間,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環境,嚴格遵守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相關礦業權管理政策,認真履行礦業權出讓收益、相關稅費繳納等義務。 (六)出讓探礦權范圍涉及草原、林地等限制勘查開采區域;與已知不可移動文物所在地不重疊,因礦區范圍較大,故不排除地表存在文物遺跡的可能,且地下文物情況不可知;與烏拉特前旗新能源項目規劃用地范圍重疊,競得權人須與新能源項目實施主體簽訂互不影響協議。競得人在進行勘查開采時,須按照用礦、用地、用草、文物保護、環保、水土保持、取水、產能建設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相應許可和手續等。競得人在勘查開采過程中,須遵守重要公路、鐵路、永久基本農田、城市規劃區、生態紅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地、林地、草地、軍事設施、文物保護等相關規定,按要求施工。在勘查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社會矛盾,由競得人自行解決。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款“可集中開發的同一礦體不得設立*個以上采礦權”的要求,若查明資源與已設采礦權屬可集中開發的同一礦體時,不得單獨轉采,須進行合并轉采,同時落實屬地人民政府礦山整合要求。競得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置。 (七)競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等義務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九、對交易礦業權異議的處理方式
對出讓的探礦權存有異議的,在公告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巴彥淖爾市自然資源局提出;對出讓交易程序存有異議的,在公告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巴彥淖爾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聯系方式見“十五”項)。競買人一經提交競買申請視同對本次網上掛牌出讓探礦權現狀、出讓程序及所列條件完全了解并認可,對交易礦權存在異議自愿承擔相應風險。
十、失信聯合懲戒提示
無
十一、其他內容
(一)本次出讓公告等相關信息同步在自然資源部網站、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網站、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網上交易系統、巴彥淖爾市自然資源局網站發布。出讓信息如有變更,變更事項在上述網站發布,請競買人密切關注。 (二)本公告所指時間均為北京時間,所指資金均為人民幣。 (三)如交易過程中系統網絡有異常情況發生,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出讓活動應中止: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網上交易系統受到網絡惡意入侵的;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網上交易系統遭受破壞或發生電力、網絡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中心因素,導致交易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出讓的探礦權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競得人有礦產資源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者礦產資源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因不可抗力應當中止探礦權交易的其他情形。 (五)違約及違約責任 *.競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 (*)串通報價,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弄虛作假,騙取競買資格的; (*)隱瞞事實,惡意串通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競得的; (*)在公示期間有舉報且經調查核實屬違法違規行為的; (*)在競買活動及合同簽訂過程中存在其他違反出讓公告、雙方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經按競價規則競價確定的最高報價人未按規定進行資格審核或未通過資格審核的; (*)被確定為競得人后,逾期不簽訂或拒絕簽訂《探礦權出讓成交確認書》的; (*)被確定為競得人后,逾期不簽訂或拒絕簽訂《探礦權出讓合同》的; (*)被確定為競得人,簽訂探礦權出讓合同后,逾期**日未付清約定的出讓收益(成交價部分)的; (**)向主管部門或礦業權交易機構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競得的; (**)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為違約行為的情形。 *.對有上述第*款違約行為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取消競得人的競得資格并在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網站、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網上交易系統、巴彥淖爾市自然資源局網站發布。 (*)按照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要求,對失信主體信息進行記錄、管理、公開。 (*)競得人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競得人逾期**日未付清約定的出讓收益(成交價部分)的,合同自動解除。
本公告在巴彥淖爾市自然資源局門戶網站、巴彥淖爾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廳同時發布。
巴彥淖爾市自然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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