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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發改法規規〔****〕**號 ****-****-***** ? 各有關單位、市場主體: 為進一步提升投標人信用評價的科學性、公平性與穩定性,客觀反映企業綜合信用水平,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對《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湘發改法規規〔****〕***號,以下簡稱《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中的“同時,省級行政監督部門須提供投標人近一年所具備資質實施的對應的全省項目總金額(以竣工時間為準,省級行政監督部門對時間判斷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省級行政監督部門無項目金額統計數據的,可采用投標人在交易主體庫中填報方式統計,經省級行政監督部門確認后推送使用。獲取投標人各資質對應的信用評價分和實施項目總金額后,按以下公式計算投標人行業綜合信用評價分”一句,修改為:“同時,省級行政監督部門須于每年初,提供投標人上一年度所具備資質實施的對應的全省項目總金額(以竣工時間為準,省級行政監督部門對時間判斷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該業績金額將逐年進行累加。在進行投標人行業綜合信用評價時,以各資質對應的最新信用評價分和逐年累加業績金額為計算依據,按以下公式進行計算”。 二、將《辦法》附件*第****項中的“獲取投標人在各行業施工、設計、監理等領域所有資質對應的信用評價分和近一年所實施項目總金額”一句,修改為:“獲取投標人在各行業施工、設計、監理等領域所有資質對應的信用評價分和實施項目總金額”。 三、將《辦法》附件*第****項中的“惡意舉報被查實的”修改為:“惡意投訴、舉報或異議被查實的”。 本文件有效期限為印發之日至****年*月**日。 ? ?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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