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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遵義市****年市直事業單位面向基層公開擇優選調工作人員公告》規定。請報考遵義職業技術學院**、**崗的考生于****年**月**日(本周六)下午**:**---**:**參加筆試。筆試地點:新蒲新區長征大道遵義職業技術學院志功樓三樓,請所有參加筆試的考生于筆試當天憑報名推薦表和有效身份證參加筆試。
附件:遵義職業技術學院****年面向基層公開擇優選調工作人員筆試考場規則
特此公告
遵義職業技術學院
****年**月**日
附件:
遵義職業技術學院****年面向基層公開擇優選調工作人員筆試考場規則
一、開考前**分鐘,應考人員公開選調工作人員報名推薦表和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公開選調工作人員報名推薦表、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開考**分鐘后,應考人員不得入場;開考*小時后,應考人員可以交卷、退場。
三、應考人員入場后,必須首先對照自己的公開選調工作人員報名推薦表,認真核對考座位號,對號入座;如有疑問,請舉手向監考人員示意。不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監考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屬于違紀違規行為。
四、考生應嚴格按照規定攜帶文具,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考生不得傳遞任何物品,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私人自帶的答題材料,否則按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
五、嚴禁應考人員將手機和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儲存或其他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考人員的要求切斷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應考人員通過夾帶或高科技工具進行考試舞弊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情節嚴重的參照相關法規執行。
六、試卷發放后,考生首先在答題紙規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準確填寫本人姓名和座號,試卷上不得做其他標記。應考人員誤填、錯填、漏填等不按規定填寫相關信息的;故意損毀試卷、答題卡(紙)或將試卷、答題卡(紙)帶出考試的,給予其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在聽到開考指令后方可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七、考生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八、如發現應考人員在考試中,抄襲、協助抄襲;持假證件、替考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
九、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考生交卷時應將試卷、答題卡(紙)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考生交卷(卡)簽字,經監考人員清點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
十、考生應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紀律和規定處理。
注:考生有被認定為嚴重或者特別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入考試誠信檔案庫,作為聘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
二十四 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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