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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質〔****〕***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城市管理局),長沙市城市人居環境局,湘江新區開發建設局、行政執法局:
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號)等文件,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月**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湖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規劃區內從事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一)下列建筑工程應當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廣場、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等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線路、管道、設備安裝。
(二)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本條第一款所列建筑工程,投資額在**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在***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四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為施工許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臺。
各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按照整個建設工程項目或標段申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項目分期建設的,可以按期分別申請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對同一建設工程分項發包的,必須依法分別取得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禁止發證機關違反規定,增設或減少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向發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
*. 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 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的承諾書。
*. 依法招標發包的工程,提供《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和有效期內的施工資質;依法免于招標可直接發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發包情況告知表》、施工合同和有效期內的施工資質。施工合同中應明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約定施工過程管理結算相關內容。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情況報告書》。屬于特殊建設工程的,還應提供《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書》。
*. 施工組織設計已編制完成承諾書。
*. 委托工程監理的,提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協議書;采用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模式(含監理)的,提供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服務合同。
*. 建設資金(包括但不限于項目資本金、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等)已經落實承諾書或工程款支付擔保,并提供相關憑證。
*.已通過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的材料。
**. 已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相關材料。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 滿足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
*. 掘路、占道許可手續(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三)既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
*.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建筑,房屋產權人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非房屋產權人須出具房屋所有權證、與產權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和產權人同意施工的授權委托書。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提供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權的相關證明材料。
*. 工程發包、施工圖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建設資金落實、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和質量安全監督等材料,按本條第(一)款第*點至第**點內容提交。
*.對于涉及改變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中核準內容的建設活動,如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在屋頂增加構筑物或附著物、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等,建設單位應當提交規劃許可變更審批手續。
第八條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的施工許可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于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不含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時間)頒發施工許可證。
(二)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自申請材料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
(三)對于申請材料齊全、但不符合頒發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建設單位,一次性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提交的有關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名稱、地點、規模,應當與依法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電子證照打印件)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設置施工許可公告牌,公告牌內容應與施工許可證內容一致,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禁止偽造、涂改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建筑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查詢有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不得組織施工。無證施工的企業除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外,該企業行為計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被依法查處無施工許可證施工的,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及時補辦施工許可證。補發施工許可證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工程尚未完工且未投入使用。
(二)符合施工許可證發放所規定的條件。
(三)對違法行為各方責任主體已經依法進行處罰。
(四)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質量符合設計和相關規范標準要求;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范圍、技術標準及造價等要素,應符合招投標文件的確定性要求及合同有效約定。
滿足以上條件補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注明違法事實、違法時間和處理結果等內容。
對于已經完工或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相關責任主體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后,發證機關可出具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四條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并在備注欄內注明原施工許可證編號、發放時間、原單位承擔的工程范圍。
涉及其他內容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辦理變更手續,經發證機關同意后準予變更,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備注欄內應注明變更時間、內容、原因。
第十五條因故中止施工的在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現場安全、維修管理措施、工程技術資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責任和義務等,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發證機關接到中止施工報告,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備注欄內注明中止施工時間。
第十六條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還應當提交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同意恢復施工的意見,以及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經發證機關核驗,建筑工程具備恢復施工條件的準予恢復施工。發證機關應在施工許可證備注欄內注明恢復施工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發證機關應當將辦理施工許可證的依據、條件、程序、時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和湖南省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發證機關作出的施工許可決定,以及確定的施工許可證狀態信息,應當通過湖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和有關網站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九條全面實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電子證照。建設單位可以通過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提交相應材料(原件掃描件)在線辦理施工許可的申請、變更、中止、恢復等事項,查詢施工許可辦理情況,在辦理完成后自行下載、打印和使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電子證照。
第二十條發證機關應當建立施工許可監督檢查制度,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條件發生變化、延期開工、中止施工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含超施工許可范圍施工)、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施工許可證、偽造或者涂改施工許可證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年*月*日起實施,有效期至****年*月*日止?!逗鲜∽》亢统青l建設廳關于深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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