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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年*月**日通過的《肇慶市暴雨災害防御條例》,已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年**月**日批準,現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年**月**日
肇慶市暴雨災害防御條例
(****年*月**日肇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暴雨災害防御,避免、減輕暴雨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暴雨災害防御活動。
本條例所稱暴雨災害,是指暴雨及其引發的洪水、山洪、地質災害、城市內澇、農田漬澇等災害。
第三條暴雨災害防御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御、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暴雨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推動建立以暴雨預警為先導的應急聯防聯動體系,健全暴雨災害防御工作機制,將暴雨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暴雨災害的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演練、風險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傳遞、災情險情報告、人員轉移安置、搶險救災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制定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及排查風險隱患;按要求傳達預報、預警、轉移、避災等信息;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開展緊急轉移和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以下簡稱“三防指揮機構”),在上級三防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本行政區域內暴雨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暴雨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參與暴雨災害應急處置,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暴雨引發的次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暴雨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發布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組織、協調災區救災和救助受災群眾,依法監督、指導和協調搶險救災時期安全生產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廣旅體、衛生健康、城管、林業、海事、水文、消防救援、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暴雨災害防御相關工作。
第七條三防指揮機構應當建立防汛責任人制度。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明確防汛責任人,報本級三防指揮機構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各級防汛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在每年汛期前分級公布行政區以及水利工程、山洪災害危險區、削坡建房風險點、地質災害隱患點、低洼易澇點等的防汛責任人。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負責本村、本社區的防汛聯絡工作,必要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指定其他聯絡人。
防汛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做好風險隱患排查、災情險情信息傳遞、組織人員轉移和巡查值守等工作。
三防指揮機構、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防汛責任人開展暴雨災害防御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并對防汛責任人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氣象、應急管理等部門和單位編寫制作全市統一的暴雨災害防御知識宣傳讀本和科普視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暴雨災害防御知識,提高公眾對暴雨災害的防御意識和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加強暴雨災害預警、防御措施、應急處置、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公益宣傳。
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當開展暴雨災害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適時開展演練,提高公眾臨災處置避險意識和能力。
第二章 預 防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區水系、排水管網與周邊河湖、水庫等聯排聯調運行管理模式,加強統籌調度,根據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科學合理及時做好河湖、水庫、排水管網、調蓄設施的預騰空或預降水位工作。
第十條本市加強海綿城市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水利、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編制或者修改道路、綠地、水系、排水防澇和城市更新、老舊小區改造等相關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海綿城市建設有關要求,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使相關規劃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相互協調與銜接。
本市新建區域應當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指標要求和內容;城市已建區域應當因地制宜有序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指標要求和內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城市更新改造,加強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和運營維護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綠地、水系等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削減城市雨水徑流量和污染負荷,改造和消除城市易積易澇點。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將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物聯網等新技術應用到暴雨災害監測預警、分析研判、應急救援等方面,提升暴雨災害防御的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水文、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暴雨災害的次數、起因、強度、造成的損失等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建立暴雨災害數據庫。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城市暴雨強度公式,每五年修訂一次。
第十三條三防指揮機構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暴雨災害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并報上一級三防指揮機構備案。
有防汛任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編制暴雨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三防指揮機構備案。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預案。
第十四條本市實行暴雨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名錄制度。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根據氣候背景、地理位置、工作特性、致災風險等因素擬定暴雨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暴雨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納入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名錄,每兩年更新一次。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與重點單位之間實現預報預警信息、災情信息等內容的互聯互通。
暴雨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暴雨災害防御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暴雨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暴雨災害隱患定期排查與動態監管制度,實行風險分級分類管理,明確排查頻次和工作要求。
單位和個人發現可能存在暴雨災害隱患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報告,由相關職能部門按規定進行調查、評估、確認。
經有關部門評估確定的暴雨災害隱患點,三防指揮機構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納入工作臺賬,督促責任單位限期整改,整改結果經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安全評估合格后,報三防指揮機構和相關職能部門備案銷號。
第十六條隧道、地下停車場等地下空間的管理單位應當做好地下空間的排水防澇工作,在出入口采取防倒灌措施,定期對排水、電力、通信以及排澇等設施開展日常巡查、檢測維修,及時消除隱患,確保安全運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內地下空間的排水防澇工作定期開展檢查。
新建住宅小區、高層建筑群、商業區的變電站、配電房一般應當設置在地面以上。對已建成的地下變電站、配電房,電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建立工作臺賬,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水利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行洪能力監測,定期收集河道斷面行洪能力信息;出現河道縮窄等嚴重影響行洪的,應當溯源分析,采取應急措施,督促落實整治,及時消除河道行洪安全隱患,改善河道的防洪排澇功能。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并開展暴雨災害防御措施、設施檢查。
暴雨災害易發多發區域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適當增加演練頻次,提升應急演練的針對性、實戰性和有效性。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每年組織村(社區)開展一次以先期處置、疏散轉移、自救互救等內容為重點的綜合演練。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雙盲”(不提前通知演練時間和演練內容)應急拉動演練,檢驗應急演練實戰能力,提升應急處置水平。
應急演練組織和參與單位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對演練評估與總結出的問題和不足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和改進提升,包括健全應急體制機制、修改完善應急預案、提升技術支撐水平、完善應急隊伍建設、加強應急人員教育培訓、更新應急物資與裝備等。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數量、經濟規模、災害事故特點、安全風險程度等因素,建立健全由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基層應急救援隊伍,以及應急救援服務志愿組織、應急志愿者等社會應急力量組成的應急救援力量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按照職責和需要,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交通、通信、電力、供水、供氣、醫療和其他提供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以本單位職工為主體的應急救援隊伍。其他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整合轄區內基層警務人員、民兵、治安巡邏隊員、企業應急救援人員等力量,組建基層應急救援隊伍,承擔防汛搶險救援相關任務。
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結合當地實際,組建相應的防汛應急救援力量。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基層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力量進行統籌管理和指導協調,推動各類應急救援力量開展聯合培訓和演練,提高協同應急、聯合處置能力。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救援專家庫,研究處理搶險救援重大技術問題,為應急搶險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暴雨災害搶險救援資金保障機制,保障災前轉移、應急救援和災后復產。
第二十二條鼓勵保險機構提供天氣指數保險、巨災保險等多種政策性保險、商業保險產品和服務,引導單位和個人積極參加暴雨災害保險。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災情,為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暴雨災害防御物資儲備體系,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和分級負擔制度。
三防指揮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數量和分布、地理位置、災情險情特點等,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制定暴雨災害防御物資儲備計劃,完善物資的采購、儲備、調用、共用共享、緊急配送等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置防御物資儲存點。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要求和實際情況,協助做好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工作。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數量、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統籌規劃應急避難場所和文化、教育、體育、旅游等基礎設施的設立、融合共建和綜合利用,設立應急避難場所,標注明顯標志,并向社會公布。
行政村(居委會)、自然村人口密集地,應當至少確定一個避難場所或避難點。每個避難場所、避難點應當指定一名聯系人,并結合實際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緊急情況下,具備應急避難條件的學校、體育場館、人防設施、旅游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按照屬地人民政府的指令提供相關設施和場地作為臨時應急避難場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在每年汛期前檢查應急避難場所并做好相應的應急物資準備。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應當落實管理職責,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維護、啟用運行和關閉工作。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暴雨災害防御和搶險救災工作的通信暢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邊遠農村、山區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因地制宜完善有線廣播、高音喇叭、報警器、銅鑼、口哨、警示燈等傳播暴雨災害預警信息的設施設備。在緊急情況下,通信管理部門可以指揮協調通信運營單位現場部署應急通信車,有權征用應急通信設備供受災通信中斷地區搶險救災使用。緊急情況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并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電力、供水部門應當建立用電、供水重點保障單位名錄,保障應急搶險、通信、醫療等單位的電力供應、用水需求。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緊急醫療救治、疾病預防和衛生保障機制,指導衛生應急隊伍做好醫藥器械、應急電源、救護車、衛星通信設備等物資配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應急交通保障機制,組織實施災區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導,確保搶險救援、救災物資運輸等車輛的優先通行。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抗洪搶險、排水防澇、水域搜救等先進適用裝備配備,在暴雨災害易發多發區以及易受外來洪水影響的區域、重點防汛單位和氣象監測站點等,加強配備衛星電話、通信無人機、應急對講機、發電機、抽水機、大容量蓄電池等特殊裝備,提高斷路、斷電、斷網等極端情況下的應急保障能力。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設施建設統籌協調,制定氣象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氣象設施合理布局、高效利用和開放共享。氣象設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開展規劃、建設、維護等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水文、自然資源、水利等部門和機構加強暴雨災害監測能力建設,推進地面氣象站、天氣雷達、水利測雨雷達、大氣垂直觀測系統、降水量站、河道水文(位)站、實景監測系統為一體的暴雨災害立體綜合精密監測站網建設。
山邊、江河邊、水庫下游等暴雨災害易發多發區以及易受外來洪水影響的區域,重要礦區、林區、旅游景區、生態功能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高速公路等區域,以及暴雨災害敏感區和監測站點稀疏區應當加密區域氣象、水文監測站點布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暴雨災害監測設施。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水利、自然資源、水文等部門和機構加強暴雨災害預測預報能力建設,加強對暴雨災害發生機理、預測預報等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促進相關科學技術成果的應用和推廣。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協同、智能、高效的暴雨預測預報和診斷分析業務系統,健全智能數字暴雨預測預報業務體系,開展遞進式暴雨預報預警服務,提升暴雨影響預報和風險預警能力。
第二十九條暴雨天氣警報和暴雨預警信號由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統一向社會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
氣象臺應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依法及時發布、更新或者解除暴雨預警信號。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暴雨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分區域發布暴雨預警信息,分析暴雨天氣可能存在的風險,及時提出暴雨災害防御建議,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暴雨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密切關注本行業領域暴雨引發的次生災害風險,并依照法定職責適時發布本行業相關預警,同時報送同級三防指揮機構:
(一)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由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布;
(二)洪水預警由水文機構發布;
(三)山洪災害預警由水利部門發布;
(四)其他行業預警由相應部門依職權發布。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有效途徑,及時向轄區公眾傳播暴雨災害預警信息。預警信息應當包括預警類別、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警示事項、應當采取的措施、發布單位和發布時間等。
第三十二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暴雨預警信號快速傳播工作機制,及時、準確、無償向社會公眾傳播暴雨預警信號。
廣播電視、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在收到暴雨橙色預警信號十五分鐘內播發;廣播電視應當在收到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立即插播,通信運營單位應當立即發出。廣播電視應當滾動播出暴雨橙色、紅色預警信號。
社區、學校、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機場、車站、港口、碼頭、旅游景區(點)等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做好暴雨預警信號接收與傳播工作。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暴雨災害預警與應急響應聯動機制,在應急預案中明確將預警納入應急響應的啟動條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暴雨災害范圍、影響程度和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預案規定開展應急響應行動。
應急預案啟動后,全市各級各單位防汛責任人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規定到崗到位。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相應的要求,及時組織低洼地、危房、山邊水邊民房、工棚、簡易搭蓋、削坡建房風險點、地質災害隱患點等危險地帶群眾安全轉移,實施水利、防洪工程調度,采取城市建成區排澇應急措施。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暴雨災害預警響應級別,依法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必要措施:
(一)標明暴雨災害危險區域,劃定警戒區,采取相應封閉措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暴雨災害危害的場所;
(二)啟用應急避難場所,及時發布避險信息和風險提示;
(三)轉移、撤離或疏散易受暴雨災害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四)宣布采取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停止戶外活動的一項或多項;
(五)組織修建搶險救災臨時工程,保障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等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六)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的供應;
(七)臨時征用房屋、運輸工具、設施設備和場地等;
(八)采取措施防止發生暴雨引發的次生災害;
(九)責令有關部門、單位和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地方應急救援隊伍等進入應急待命狀態;
(十)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實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返還被征用人。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實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縣領導聯系鎮(街),鎮(街)領導聯系村(居),村(居)干部聯系戶”的責任對接機制,統籌協調防汛避難人員轉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為單元,劃分責任網格區,明確并公布暴雨災害預警轉移責任人。
第三十六條當發生突發性、小范圍、超強度、極端性暴雨災害險情或災情時,在暴雨災害預警發布前或者應急響應啟動前,災害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并報告所在地三防指揮機構。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等先期處置工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受暴雨災害影響嚴重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到預警信息之前,可以主動采取必要、合理的緊急避險措施,保障人員安全。
第三十七條旅游景區和游樂場所的管理機構或者經營單位收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向游客發布災害風險提示,根據預警級別采取停止售票、關閉場所、疏散轉移、就近避險等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
生產基地、工廠、作坊、建筑施工工地、危險化學品企業等重點單位應當密切關注暴雨災情,并根據暴雨災害預警級別及時調整生產經營活動,根據自身特點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條暴雨災害發生地的單位應當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迅速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及時疏散、撤離、安置人員。
暴雨災害發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落實轉移、安置措施。
第三十九條中小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應當關注暴雨發展變化情況,收到暴雨預警信號后,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保障人員安全。
暴雨橙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預警范圍內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的學生可以延遲上學,上學、放學途中的學生應當就近到安全場所暫避。
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預警范圍內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應當停課。未啟程上學的學生不必到學校上課;在校學生(含校車上、寄宿)應當服從學校安排,學校應當保障在校學生的安全;上學、放學途中的學生應當就近到安全場所暫避。
第四十條暴雨災害發生后,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迅速組織恢復被損壞的通信、交通、供電、供水、供氣和醫療等公共設施。
第四十一條本市應當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西江和北江流域上下游城市的暴雨災害防御區域合作,建立健全跨區域暴雨災害監測數據和預警信息的共享機制,積極參與聯合應急演練和聯防聯控,提高區域暴雨災害防御能力。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周邊市縣聯合開展暴雨災害預警協同服務,通過聯合會商、聯合制作服務產品等方式,推動分段防御升級為全域防御;推動周邊市縣聯合組建毗鄰鄉鎮(街道)預警“叫應”責任人信息庫,實現預警信息跨區域傳播。
第四十二條公眾應當根據暴雨災害預警信息,主動采取避險措施,避免到暴雨災害發生的區域活動;在暴雨災害發生區域活動的,應當盡量減少外出,戶外人員應當尋找安全地帶避雨。
公共場所、沿街店鋪、企事業單位等應當為公眾提供避雨場所。
第四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暴雨災害發展情況,按規定適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應急響應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暴雨災害預警與應急處置復盤、評估總結、預案調整工作機制。
重大暴雨災害處置結束后,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應急管理、氣象、水利、自然資源、水文等部門和機構、專家、受到嚴重影響的行業代表、基層防御責任人代表等成立聯合復盤評估工作組,對本地區本行業防范應對暴雨災害情況進行全面復盤評估,重點核查暴雨災害預警發布時效性與精確度偏差值、防洪工程實際防御能力與設計標準差異、人員轉移安置響應速率與預案規定差值等內容,并形成報告。
報告將作為調整應急預案、完善暴雨災害防御工作機制、人員培訓、應急物資儲備調整等的參考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暴雨災害防御工作中已經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但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損失的,依法免予或者不予追責問責;查明負有責任的工作人員有主動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損失、避免損失擴大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分。
第四十七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肇慶高新區的暴雨災害防御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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