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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號)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科規〔****〕*號)住房城鄉建設廳修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各單位、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電子郵件:*******登錄后查看***.***;
*.通信地址:銀川市上海東路**號建設大廈*樓;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年*月**日。
聯系人:馬義飛,聯系電話:****-*******。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年*月*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科規〔****〕*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法對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以下簡稱備案)、抽查。其他建設工程按照一般項目和重點項目進行分類管理。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是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的細化,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除遵守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第四條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并負責組織特殊建設工程的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工作。
第五條 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應當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技術審查并入聯合審查,意見一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根據施工圖審查意見中的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意見,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意見。
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將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并入聯合驗收。
第二章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第六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并形成意見或者報告,作為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的依據。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組織專業技術力量,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意見進行檢查。
第七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后,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受理憑證》;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不予受理憑證》,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一)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信息齊全、完整;
(二)消防設計文件內容齊全、完整(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內容齊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已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已提交批準文件。
第八條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封面:項目名稱、設計單位名稱、設計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頁: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總負責人和項目總負責人的姓名及其簽字或授權蓋章,設計單位資質,設計人員的姓名及其專業技術能力信息。
(三)設計文件目錄。
(四)設計說明書,包括:
*.工程設計依據,包括設計所執行的主要法律法規以及其他相關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標準(包括標準的名稱、編號、年號和版本號),縣級以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項目批復性文件,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使用要求或生產工藝等資料,明確火災危險性。
*.工程建設的規模和設計范圍,包括工程的設計規模及項目組成,分期建設情況,本設計承擔的設計范圍與分工等。
*.總指標,包括總用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和反映建設工程功能規模的技術指標。
*.標準執行情況,包括:
(*)消防設計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情況;
(*)消防設計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的情況;
(*)消防設計中涉及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內容的情況。
*.總平面,應當包括有關主管部門對工程批準的規劃許可技術條件,場地所在地的名稱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場地內原有建構筑物保留、拆除的情況,建構筑物滿足防火間距情況,功能分區,豎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臺階式),人流和車流的組織、出入口、停車場(庫)的布置及停車數量,消防車道及高層建筑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設計技術條件等。
*.建筑和結構,應當包括項目設計規模等級,建構筑物面積,建構筑物層數和建構筑物高度,主要結構類型,建筑結構安全等級,建筑防火分類和耐火等級,門窗防火性能,用料說明和室內外裝修,幕墻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術要求,建筑和結構設計防火設計說明等。
*.建筑電氣,應當包括消防電源、配電線路及電器裝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電氣防火措施等。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應當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給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統、室內消火栓系統和其他滅火設施等。
*.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應當包括設置防排煙的區域及其方式,防排煙系統風量確定,防排煙系統及其設施配置,控制方式簡述,以及暖通空調系統的防火措施,空調通風系統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熱能動力,應當包括有關鍋爐房、涉及可燃氣體的站房及可燃氣、液體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五)設計圖紙,包括:
*.總平面圖,應當包括:場地道路紅線、建構筑物控制線、用地紅線等位置;場地四鄰原有及規劃道路的位置;建構筑物的位置、名稱、層數、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或通道及高層建筑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布置等。
*.建筑和結構,應當包括:平面圖,包括平面布置,房間或空間名稱或編號,每層建構筑物面積、防火分區面積、防火分區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結構和建筑構配件等;立面圖,包括立面外輪廓及主要結構和建筑構造部件的位置,建構筑物的總高度、層高和標高以及關鍵控制標高的標注等;剖面圖,應標示內外空間比較復雜的部位(如中庭與鄰近的樓層或者錯層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內地面和室外地面標高,屋面檐口、女兒墻頂等的標高,層間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建筑電氣,應當包括: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防火門監控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應急廣播,以及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等。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應當包括:消防給水總平面圖,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布置圖,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圖,以及其他滅火系統的系統圖及平面布置圖等。
*.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應當包括:防煙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布置圖,排煙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布置圖,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圖等。
*.熱能動力,應當包括:所包含的鍋爐房設備平面布置圖,其他動力站房平面布置圖,以及各專業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第九條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包括:
*.特殊消防設計必要性論證報告。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說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設計內容和理由;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應當說明需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內容和理由;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應當說明歷史建筑的保護要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中規定的核心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要求等,確實無法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內容和理由。
*.特殊消防設計方案。應當提交兩種以上方案的綜合分析比選報告,特殊消防設計方案說明,以及涉及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或者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利用不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等內容的消防設計圖紙。
提交的兩種以上方案綜合分析比選報告,應當包含兩種以上能夠滿足施工需要、設計深度一致的設計方案,并從安全性、經濟性、可實施性等方面進行逐項比對,比對結果清晰明確,綜合分析后形成特殊消防設計方案。
*.火災數值模擬分析驗證報告。火災數值模擬分析應當如實反映工程場地、環境條件、建筑空間特性和使用人員特性,科學設定火災場景和模擬參數,真實模擬火災發生發展、煙氣運動、建筑結構受火、消防系統運行和人員疏散情況,評估不同使用場景下消防設計實效和人員疏散保障能力,論證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的合理可行性。
*.實體試驗驗證報告。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且是重大工程、火災危險等級高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實體試驗驗證內容。實體試驗應當與實際場景相符,驗證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評估火災對建筑物、使用人員、外部環境的影響,試驗結果應當客觀真實。
(二)兩個以上有關的應用實例。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情形的,應提交涉及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內容,在國內或國外類似工程應用情況的報告;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應提交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在國內或國外類似工程應用情況的報告或中試(生產)試驗研究情況報告等;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應提交國內或者國外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利用類似工程情況報告。
(三)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的,應提交新技術、新工藝的說明;采用新材料的,應提交產品說明,包括新材料的產品標準文本(包括性能參數等)。
(四)特殊消防設計涉及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應提交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相應的中文文本。
(五)屬于《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項以外,還應當說明在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基礎上,所采取的切實增強建筑火災時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強性消防設計措施。包括:建筑構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內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難、防火構造、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防火性能、自動消防設施及滅火救援設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建筑電氣防火等內容。
第十條對開展特殊消防設計的特殊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前,應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的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意見作為各市、縣(區)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開展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和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意見的依據之一。
對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評審,并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請評審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提供消防設計技術審查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將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含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意見)及時反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意見或者報告的結論應清晰、明確,并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第十三條消防設計技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一)消防設計文件編制符合相應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
(二)除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
(三)除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
(四)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需通過專家評審。
第十四條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五條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第三章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
第十六條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后,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受理憑證》。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不予受理憑證》,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一)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表信息齊全、完整;
(二)有符合相關規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且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內容完整、符合要求(提供消防查驗文件);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前,應按規定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機構等相關單位按照《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要求內容開展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工作,編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詳見附件*),并對出具的驗收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全面性負責。
經查驗不符合《暫行規定》第二十八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并形成意見或者報告,作為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的依據。
提供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將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及時反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結論應清晰、明確,并對出具的意見或報告負責。
現場評定技術服務應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等開展。
第二十一條現場評定應當依據消防法律法規、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消防設計審查意見,對建筑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等。
現場評定具體項目包括:
(一)建筑類別與耐火等級;
(二)總平面布局,應當包括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面、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項目;
(三)平面布置,應當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設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有位置要求場所(如兒童活動場所、展覽廳等)的設置位置等項目;
(四)建筑外墻、屋面保溫和建筑外墻裝飾;
(五)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應當包括裝修情況,紡織織物、木質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復合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用電裝置發熱情況和周圍材料的燃燒性能和防火隔熱、散熱措施,對消防設施的影響,對疏散設施的影響等項目;
(六)防火分隔,應當包括防火分區,防火墻,防火門、窗,豎向管道井、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項目;
(七)防爆,應當包括泄壓設施,以及防靜電、防積聚、防流散等措施;
(八)安全疏散,應當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門、疏散走道、避難層(間)、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項目;
(九)消防電梯;
(十)消火栓系統,應當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網、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功能等項目;
(十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當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報警閥組、噴頭、系統功能等項目;
(十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當包括系統形式、火災探測器的報警功能、系統功能、以及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設備和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等項目;
(十三)防煙排煙系統及通風、空調系統防火,包括系統設置、排煙風機、管道、系統功能等項目;
(十四)消防電氣,應當包括消防電源、柴油發電機房、變配電房、消防配電、用電設施等項目;
(十五)建筑滅火器,應當包括種類、數量、配置、布置等項目;
(十六)泡沫滅火系統,應當包括泡沫滅火系統防護區、以及泡沫比例混合、泡沫發生裝置等項目;
(十七)氣體滅火系統的系統功能;
(十八)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中包含的其他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以及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
第二十二條現場抽樣查看、測量、設施及系統功能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二)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道的設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數量應全部檢查。
第二十三條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一)現場評定內容符合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
(二)現場評定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及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的要求;
(三)有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要求的內容,其與設計圖紙標示的數值誤差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數值誤差要求的,誤差不超過*%,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現場評定內容為消防設施性能的,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
(五)現場評定內容為系統功能的,系統主要功能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
第二十四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消防驗收意見。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完備;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
(四)現場評定結論合格。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根據聯合驗收意見中的現場評定結論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六條民航工程,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等專業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邀請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相關專業設計、施工、安全評估或消防救援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第四章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備案與抽查
第二十七條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第二十八條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按照一般項目和重點項目分類管理。
一般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一般項目范圍和抽查比例按照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相關文件執行。一般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為重點項目,實行備案抽查制度,并按照以下比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
*.丙、丁、戊類工業建筑**%;
*.建筑高度**米以下的高層住宅類建筑(含地下車庫)**%;
*.單、多層民用建筑**%;
*.人員密集場所**%;
*.金融證券交易所場所**%;
*.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的建設工程***%;
*.除以上項目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抽查比例為**%。
抽查工作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
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條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辦理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含消防查驗文件);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本細則第十九條有關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建設工程。
第三十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備案材料后,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出具《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憑證》。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建設工程消防驗收不予備案憑證》,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一)消防驗收備案表信息完整;
(二)具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含消防查驗文件);
(三)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建設單位采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請備案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驗收備案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諾書符合要求,應當依據承諾書出具備案憑證。
第三十一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在出具備案憑證的同時確定抽查對象。被確定為檢查對象的辦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復查結果通知書》,未被確定為檢查對象的辦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憑證》,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長期保存備案資料。
第三十二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被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檢查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編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內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備案抽查的現場檢查應當依據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三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其他建設工程被確定為檢查對象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完成檢查,制作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收到檢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建設工程,并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復查。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出具復查意見。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設工程。
第五章檔案管理
第三十五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檔案管理工作,建立檔案信息化管理系統。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人員應當對所承辦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資料及時收集、整理,確保案卷材料齊全完整、真實合法。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檔案內容較多時可立分冊并集中存放,其中圖紙可用電子檔案的形式保存,并按有關規定移交。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原始技術資料應長期保存。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依規定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有消防設計要求的,應委托設計單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施工單位按圖施工,竣工驗收后,到屬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辦理消防驗收備案、抽查。
第三十八條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依法審查合格的,按原審查意見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九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規定提供服務,違規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虛假或失實報告,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虛假或失實報告的,各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依法查處,并采取信用管理措施,報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全區通報且函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四十條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行信用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各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系統”開展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工作。并在門戶網站、辦公場所和受理窗口對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受理的范圍、辦理流程、法律依據、申報資料以及辦理時限等內容進行公示,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
第四十二條各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同級消防救援機構,并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住建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有關規定及文書式樣執行。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寧建規發〔****〕*號)廢止。
附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消防專項)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憑證
附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消防專項)
| 工程名稱 | 工程地址 | ||||||||||||||||||||||
| 建筑面積/ 工程規模 | 類別 | □新建 □擴建 □改建 (裝飾裝修、改變用途、建筑保溫) | |||||||||||||||||||||
| 單位類別 | 單位名稱 | 資質(資格) | 項目負責人及身份證號 | 聯系電話 | |||||||||||||||||||
| 建設單位 | |||||||||||||||||||||||
| 設計單位 | |||||||||||||||||||||||
| 監理單位 | |||||||||||||||||||||||
| 施工單位 | |||||||||||||||||||||||
| 技術服務機構 | |||||||||||||||||||||||
|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編號(其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號) | |||||||||||||||||||||||
| 單體建筑/工程名稱 | 結構 類型 | 耐火 等級 | 建筑 高度 | 層數 | 建筑面積(規模/儲量) | 火災危險性類別 |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 (可加行) | |||||||||||||||||||||||
| 備注 | |||||||||||||||||||||||
| □裝飾裝修 | 裝修部位 | □頂棚 □墻面 □地面 □隔斷 □固定家具 □裝飾織物 □其他 | |||||||||||||||||||||
| 裝修面積 | 裝修所在層數 | ||||||||||||||||||||||
| □改變用途 | 使用性質 | 原有用途 | |||||||||||||||||||||
| □建筑保溫 | 材料類別 | □* □** □** | 保溫所在層數 | ||||||||||||||||||||
| 保溫部位 | 保溫材料 | ||||||||||||||||||||||
| 查驗內容 | |||||||||||||||||||||||
| 項目名稱 | 結論 | 項目名稱 | 結論 | ||||||||||||||||||||
| □建筑類別與耐火等級 |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
| □總平面布局 |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
| □平面布置 | □防煙排煙系統 | ||||||||||||||||||||||
| □建筑外墻、屋面保溫和建筑外墻裝飾 | □消防電氣 | ||||||||||||||||||||||
| □建筑內部裝修防火 | □建筑滅火器 | ||||||||||||||||||||||
| □防火分隔 | □泡沫滅火系統 | ||||||||||||||||||||||
| □防爆 | □氣體滅火系統 | ||||||||||||||||||||||
| □安全疏散 | □通風、空調系統防火 | ||||||||||||||||||||||
| □消防電梯 | □其他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以及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 | ||||||||||||||||||||||
| □消火栓系統 | |||||||||||||||||||||||
| 竣工驗收情況 | |||||||||||||||||||||||
| 驗收內容 | 驗收情況 | 驗收結論 | |||||||||||||||||||||
| 設計單位驗收內容 | 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一致性情況 | ||||||||||||||||||||||
| 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是否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 |||||||||||||||||||||||
| 施工單位驗收內容 | 是否按照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是否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是否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 ||||||||||||||||||||||
| 是否按照消防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檢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是否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 |||||||||||||||||||||||
| 監理單位驗收內容 | 是否按照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 ||||||||||||||||||||||
| 在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使用、安裝前,是否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是否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 |||||||||||||||||||||||
| 技術服務機構驗收內容 | 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或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等技術服務是否符合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 ||||||||||||||||||||||
| 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情況 | |||||||||||||||||||||||
| 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情況,工程消防質量情況 | |||||||||||||||||||||||
| 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情況 | |||||||||||||||||||||||
| 建設單位驗收內容 | 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 ||||||||||||||||||||||
| 是否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辦理備案并接受抽查; | |||||||||||||||||||||||
| 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是否依法將消防施工質量委托監理; | |||||||||||||||||||||||
| 是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 |||||||||||||||||||||||
| 是否按照工程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 |||||||||||||||||||||||
| 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是否對建設工程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 | |||||||||||||||||||||||
| 是否依法及時向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消防有關檔案。 | |||||||||||||||||||||||
| 總結論 | 該建設工程涉及消防的竣工圖紙與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相符,已完成工程消防設施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除的建筑材料、建筑構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工程消防質量符合有關標準;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 | ||||||||||||||||||||||
| 建設單位驗收意見: 項目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登錄后查看 | |||||||||||||||||||||||
| 施工單位驗收意見: 項目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登錄后查看 | |||||||||||||||||||||||
| 監理單位驗收意見: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單位蓋章) 登錄后查看 | |||||||||||||||||||||||
| 設計單位驗收意見: 項目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登錄后查看 | |||||||||||||||||||||||
| 技術服務機構驗收意見: 項目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登錄后查看 | |||||||||||||||||||||||
注:執行注冊制度的項目負責人須加蓋注冊印章。
附件*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憑證
(文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你單位于 年 月 日申請建設工程(地址: ;建筑面積: ;建筑高度: ;建筑層數: ;使用性質: )消防驗收備案,備案表編號為 ,提交的下列備案材料:
□備案方式為提交材料的:
□ *. 消防驗收備案表;
□ *.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 *. 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備案方式為告知承諾的:
□ *. 消防驗收備案表;
□ *. 告知承諾書。
□備案材料齊全,準予備案。
□該工程未被確定為檢查對象。
□該工程被確定為檢查對象,我單位將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請做好準備。
□存在以下情形,告知如下:□*.依法不應辦理消防驗收備案;□*.提交的上列第 項材料不符合相關要求;□*.申請材料不齊全,需要補正上列第 項材料。
(印章)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簽收:
年 月 日
備注:本意見書一式兩份,一份交建設單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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