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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關于統籌推進“兩化一振興”安排部署,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進一步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號)等有關制度規定,制定《寧夏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于****年**月**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農業農村處。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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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地址: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解放西街***號自治區財政廳農業農村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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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寧夏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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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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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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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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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深化農村綜合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關于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財農〔****〕**號)等有關政策法規,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區財政安排用于支持農村綜合改革發展工作的專項轉移支付補助。
第三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編制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補助項目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分配下達預算和工作任務,組織開展項目復核和預算績效管理,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市、縣(區)加強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農村綜合改革項目的編制申報、審批實施和監督管理等,做好項目預算的分解落實、審核撥付、績效管理等具體工作,對申報項目方案中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真實性和資金使用的合規性、有效性負責。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創新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投入和使用方式,積極采用以獎代補、民辦公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積極參與農村綜合改革發展有關事項,強化聯農帶農富農機制,放大財政資金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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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五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補助資金用于各市、縣(區)開展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相關示范試點等工作。
第六條 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資金用于對農民通過民主程序議定的“村內戶外”農村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獎補,沒有履行村民議事程序的項目不予支持。
(一)支持對象:必須是行政村或符合條件的國有農林場(以下統稱村莊),優先支持規劃分類中的集聚提升類、城郊融合類、特色保護類村莊等村莊,人口流失嚴重、村民實際居住率低等可能成為“空殼村”的、工作積極性不高的行政村不應作為支持對象。
(二)支持范圍: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資金主要用于建設村內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內坑塘溝渠等公益事業建設項目,以及村民通過民主議事程序議定需要興辦且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對通過“黨支部+合作社+基地+農戶”等模式,帶動農民增收成效顯著的村級黨組織,自治區通過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資金給予激勵,用于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方面。
(三)支持方式。必須堅持“量入為出”,依據獎補資金規模落實農村公益事業項目。獎補資金不與農民籌資籌勞掛鉤,但鼓勵村級組織按照規定通過村民投資投勞參與村內公益事業建設。
第七條 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相關示范試點資金用于支持落實中央和自治區有關部署,按程序承擔示范試點任務的地區。
(一)支持對象:用于支持實施中央確定的農村綜合性改革和“五好兩宜”和美鄉村建設等試點示范項目,以及自治區確定的和美村莊等其他農村綜合改革示范試點任務項目。
(二)支持范圍:農村綜合改革相關示范試點資金補助范圍應符合國家、自治區相關試點重點任務和資金使用方向的要求,重點支持行政村內戶外道路硬化(或巷道)、小型水利、排灌設施、文體設施、環外設施、村莊整治、亮化綠化等大多數村民迫切需要直接受益的村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跨村及村外的公益事業、已有其他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公益事業不得列入支持范圍。
(三)支持方式:市、縣(區)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區試點示范項目編制要求,因地制宜,提前謀劃儲備項目,認真編制審定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明確項目建設內容、投資概算、資金來源、進度安排、預期成效、保障措施等,充分論證項目建設的合規性和可行性,確保項目實施和運營具備可持續的條件和保障。
自治區通過競爭性評選、綜合評估等方式復核試點示范項目,擇優納入自治區支持范圍或推薦爭取中央財政支持。經國家和自治區復核確定的項目實施方案原則上不得調整,因政策或受自然災害影響發生較大變化確需調整的,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調整程序。擅自調整的,取消該市、縣(區)兩年內相關試點申報資格。
第八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補助資金不得用于單位基本支出、修建樓堂館所、各種工資獎金津貼和福利支出、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償還債務、征地拆遷費及其他與農村綜合改革無關的支出。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相關項目實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不得新增村級債務。
第九條 中央農村綜合轉移支付補助資金不得安排項目管理費(若政策發生變化可作調整)。自治區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補助資金,納入支持范圍的市、縣(區)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不超過*%的比例從中據實列支必要的項目管理費,不足部分由市、縣(區)級財政安排解決。項目管理費主要用于項目前期設計、評審、招標、監理以及驗收等相關支出。
第十條 對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補助資金形成的公益性資產,市、縣(區)應當明確管護主體,壓實管護責任,確保項目正常運轉并長期發揮效益。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形成的經營性資產,除撥款時明確產權的以外,原則上歸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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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金測算分配和下達
第十一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補助資金分配遵循規范、公正、公開的原則,采用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定額測算為補充的方式分配,并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財政困難系數等因素進行動態調節。突出激勵導向,對農村綜合改革工作推進有力、聯農帶農富農成效明顯的市、縣(區),在分配資金和確定試點任務時給予傾斜支持。
(一)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支出按照各市、縣(區)鄉村人口數、村民委員會個數、規劃分類中人口集聚村村莊占比、上年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績效情況等因素測算分配,權重依次為**%、**%、**%、**%、**%。每年在確定測算因素和權重時,可根據工作情況動態調整。國有農林場等可根據需要采取定額測算分配方式。市、縣(區)財政部門根據下達的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公益事業建設獎補資金規模,制定科學、合理的獎補資金使用方案,并于每年*月**日前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二)農村綜合改革相關示范試點支出采用項目法分配。根據工作安排,對承擔試點示范任務的縣(市、區)原則上實行定額補助,也可根據財力和申報項目情況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收到中央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后**日內,可統籌自治區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按規定將資金分解下達市、縣(區),并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和財政部寧夏監管局。預算資金下達文件印發后**日內,各級財政部門按要求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財政規劃要求,做好轉移支付資金使用規劃,加強與中央補助資金和有關工作任務的銜接,不得將中央財政資金用于自治區級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務。在專款專用的基礎上,自治區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資金可結合實際,加強與其他專項資金的銜接,鼓勵資金統籌拼盤,形成聚合效應,補齊村莊基礎設施空白地段和短板弱項,一體推進改善村內基礎設施條件。
第十四條 市、縣(區)財政局要結合村莊規劃,按照村民議定、村申報、鄉(鎮)初審、縣(市、區)審定的程序,建立農村公益事業財政獎補項目和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相關試點示范項目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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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資金監督
第十五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市、縣(區)財政部門結合資金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績效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制度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目標設定應與資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資金績效目標采取申報制,在自治區資金下達**日內,市、縣(區)財政部門填報區域績效目標表;農村綜合改革相關試點示范資金預算與績效目標同步下達。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照績效目標,適時開展績效跟蹤監控,對預算執行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問題,及時糾正、調整或收回,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十六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嚴禁“以撥代支”和違規整合。涉及政府采購或招標的,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法》等法律法規。結余結轉資金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要督促做實項目前期環評、安評、土地等要素保障工作,確保項目快速啟動實施,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補助資金項目和進度、預算執行等監督檢查,綜合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督效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規范項目補助資金檔案收集整理等工作,積極配合審計、財政部寧夏監管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補助資金安全規范使用。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或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資金,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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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根據財政部對應政策動態調整。原《寧夏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寧財(農)發〔****〕***號)相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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