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事項1:
1.原“項目負責人” 評審未包含園林綠化類高級(含副高)職稱要求,與項目核心的綠化管養服務需求嚴重脫節。項目核心服務為綠化管養(覆蓋34萬平方米園區,含古樹名木養護、病蟲害防治等專業工作),占服務內容近50%,且包含墓區綠化、古樹名木一級養護、有害植物清理、防汛防風及森林防火等專項綠化工作,對項目負責人的園林綠化專業能力要求極高。園林綠化類高級(含副高)職稱是對專業知識、實踐經驗及行業認可度的權威認證,具備該職稱的負責人能精準把控綠化管養標準、制定科學養護方案、高效應對病蟲害防治等復雜問題,是保障綠化服務質量的關鍵。但原標準未設置園林綠化專業資質考核,僅側重通用物業管理經驗,與“專業人管專業事”的項目需求相悖。
答復意見:該項目為物業管理服務項目,主要包括綠化管養、衛生保潔、設施設備日常檢查、維修、保養等服務內容,項目管理采取“專業分工、層級負責”的模式,項目負責人負責總體統籌協調,其綜合管理能力是確保各專業板塊高效協同的關鍵;而具體的專業技術標準執行和質量控制,由具備相應專業資質的綠化主管等崗位負責,故當前設置符合項目需求。
2.原標準以“物業管理類項目經驗”計分,未限定項目規模、服務類型(如是否為大面積綠化類項目),易導致“小項目經驗堆砌得分”,無法篩選出適配本項目的核心管理人員;招標文件已為項目負責人、團隊核心崗位設定明確的量化資質標準(如管理類學歷、專業證書、社保證明等),資質是專業能力的直接體現,且可通過學信網、證書查詢平臺等客觀核查,相比 “經驗”更具公正性和可操作性,無需額外增加經驗要求。經驗屬于主觀評價因素,新增后可能排斥具備資質但缺乏同類 “經驗”的潛在合格供應商,不符合政府采購 “公平競爭” 原則,且現有資質要求已能保障服務能力,經驗并非必要補充。個人工作經驗難以通過客觀材料精準驗證,易出現虛假證明或夸大表述,而原標準以證書為核心評價依據,結合社保繳交證明,可實現客觀、可量化評審,減少人為干預,保障評審公平。同時,招標文件中 “供應商同類業績情況” 已專門考核企業的項目服務經驗,項目負責人的實操能力可通過企業業績間接印證,無需在個人層面重復設置經驗評分項。
答復意見:1.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不得將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因此,評審因素中未對項目規模進行限定符合法規要求。2.項目經驗需提供合同關鍵信息,如通過合同關鍵信息無法判斷是否得分的,還需提供甲方出具的經驗證明材料,上述材料均為客觀證據,不屬于主觀評價因素。此為評分設置非準入門檻設置,所有潛在供應商均可據此準備和參評,不存在排斥性。3.企業的項目經驗反映的是企業的整體履約能力,而項目負責人個人經驗反映的是其個人的管理實踐能力,二者評審標的和考察維度不同,不存在重復設置問題。
3.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評審因素應當與采購需求對應”的規定,通用管理指標權重過高,專業技術指標缺失,存在排斥具備園林綠化專業能力供應商的嫌疑。
答復意見:不存在所述相關問題,詳見上述第1、2點答復。
疑問事項2:評分標準:技術部分第6點擬投入項目團隊成員(項目負責人除外)情況的評審內容
1.項目團隊成員(項目負責人除外)相關工作經驗的設置存在不合理性。
答復意見:該評分項目針對項目負責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員進行評分設置,包括綠化主管以及其他崗位人員。企業的項目經驗不等同于項目負責人個人經驗,不存在重復設置問題。
2.園林綠化主管崗位原標準專業背景限定過窄,無法覆蓋項目生態保護核心需求。與項目“規模化、專業化”服務需求不匹配,違反《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不得含有與項目等級不相適應的資質要求”的規定。
(1)原標準僅認可 “園林或園藝專業”,但項目服務內容不僅包括常規綠化養護,還明確要求 “定期清理園區內薇甘菊、桉樹等有害植物”“配合做好防臺、防汛、森林防火等工作”“病蟲害防治科學用藥(符合環保標準)”,涉及生態治理、污染防控、環境風險應對等綜合性任務。 林 / 園藝專業側重植物種植與養護技能,而環境類專業(如環境科學、環境工程、生態學等)系統覆蓋生態系統保護、有害生物防治、環境風險管控等知識,更能支撐主管統籌完成項目 “綠化+生態保護” 雙重任務,原標準專業限定與項目核心需求不匹配,可能導致中標供應商缺乏對應專業能力。
答復意見:該崗位為綠化主管,主要負責日常綠化管養,設置崗位相關的“園林或園藝專業”符合崗位實際需求,未違反任何規定。
(2)原標準缺失清潔協同相關評審維度,與項目一體化管理要求沖突。
答復意見:綠化管養與衛生保潔是本項目兩項主要的獨立服務內容,分別由不同的專業崗位團隊負責。綠化主管主要負責日常綠化管養,衛生保潔主要由保潔崗位負責,當前設置已符合管理處實際服務需求。
(3)原標準職稱要求層級偏低,難以匹配項目復雜技術需求
答復意見:經綜合評估項目綠化管養工作的技術復雜程度及行業普遍情況,現行對綠化主管的職稱要求設置已能保障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符合項目實際需求。
3.保潔崗位評審標準過于簡化,與其服務重要性不匹配。與項目“規模化、專業化”服務需求不匹配,違反《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不得含有與項目等級不相適應的資質要求”的規定。
答復意見:本項目園區衛生保潔主要針對普通辦公場所及員工生活區域等日常垃圾,保潔標準較簡單,且僅需4名保潔人員,由項目負責人統一管理即可,無需設置保潔主管。現有評分設置已針對保潔崗位人員的工作經驗等提出了相應要求,能夠保障保潔服務的有效開展,符合項目實際服務需求,未違反相關規定。
4.水電維修工原標準未充分考慮項目僅配置1名水電工的單一崗位特殊性,存在安全風險防控不足、評審維度不匹配、履職能力保障缺失等問題,違背單一崗位的實戰需求和政府采購評審原則。
答復意見:園區的安全生產管理由我單位統籌負責,本次物業管理服務采購中,要求物業公司配置的水電維修工需具備相應資質與能力,主要職責是配合我單位做好物業管理范圍內的日常水電設施巡查、小修保養及應急處理工作。我單位已配備1名高級水電工,物業公司水電維修工與其協同工作,共同保障園區水電設施正常運行。現有評分設置已符合項目實際服務需求,未違反任何規定。
5.“綠化養護工(僅限 13 人)” 的計分規則存在資源浪費和考核失效問題。
答復意見:對綠化養護工的評分設置,涵蓋相關專業、學歷、證書、工作經驗等多個維度,旨在綜合考察一線作業隊伍的整體素質與能力,確保其能夠勝任園區大面積的綠化養護工作任務,符合項目實際服務需求及考核,未違反相關規定。
疑問事項3: 評分標準:技術部分第7點和第8點投標人業績、履約評價的評審內容。
1.“投標人業績”“履約評價” 現有評分規則,其設置存在時間門檻過高、分值權重失衡、與新企業履約能力脫鉤等問題,違反《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及政府采購公平競爭、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導向,對新成立企業構成不合理限制。
答復意見:經研究,為擴大供應商參與面,現將“投標人業績情況”評分項中業績時間范圍由“
登錄后查看至本項目投標截止之日”調整為“自
登錄后查看至本項目投標截止之日”。投標人業績、履約評價兩項設置均屬于評分項,非參與投標的準入門檻,新成立企業或其他暫無相關業績的供應商仍可平等參與投標,僅在相應評分項不得分。該設置不構成對潛在供應商的不合理限制。
2.投標人業績與“綜合實力”中的企業資質、“項目負責人經驗”存在考核重疊,違背“評審因素不重復”原則。
答復意見:“企業資質”主要考察供應商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或行業公認的從事相關業務的法定資格與能力認證;“項目負責人經驗”考察的是擬派負責人的個人管理實踐經驗;“投標人業績”考察的是供應商作為法人實體,在過去一段時間內承接并完成同類項目的整體履約情況與市場表現。三項評分項針對不同的評分標的,為不同評分項,不存在考核重疊問題。
3.業績評審未限定項目規模(如是否為30萬平方米以上園區)、服務周期,僅以“項目數量”計分,無法區分業績適配性。
答復意見: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將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業績評審以合同及甲方證明為依據,考察供應商完成同類項目的數量與質量(通過履約評價體現),能夠綜合反映其服務能力和市場認可度,符合法規要求與項目評審需要。
4.履約評價依賴“甲方書面評價”,易受合作關系等主觀因素影響,且未明確量化標準,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評審標準應當明確、具體、可量化”的規定。
答復意見:招標文件中已對“履約評價”評分項的評審標準作出明確、具體、可量化的規定。要求供應商提供的“甲方書面評價”內容需包含對合同履行情況的具體描述,并鼓勵提供可佐證評價的客觀材料。評審委員會將依據評價內容的具體性、客觀佐證材料以及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標準進行綜合評判,并非依據單一的主觀評語打分。該設置符合相關規定。
疑問事項4: 評分標準:綜合實力部分體系認證情況、企業資質情況、供應商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創新、設計)情況、投標人榮譽情況的評審內容。
1.體系認證包含“應急預案管理能力評價認證”(非項目高頻需求),未覆蓋“環境衛生作業規范體系認證”,與項目大量衛生保潔、垃圾分類工作脫節。
答復意見:本項目服務范圍以戶外園區為主,作業環境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同時,墓園涉及對外服務,在清明、重陽等祭祀高峰期人流密集,對物業單位應急處置及管理能力有較高要求,因此,設置“應急預案管理能力評價認證”作為加分項。項目中的衛生保潔為日常普通保潔,清潔服務的清潔服務的質量已通過保潔崗位設置、相關企業資質及服務方案等技術評審因素進行考核,現有設置已滿足項目需求。
2.企業資質未涵蓋墓園衛生必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證書”“公共環境消毒殺菌證書”,忽略墓園環境特殊性; 原規則僅要求綠化管養、設施設備維修保修、清潔服務相關資質,未涵蓋墓園物業管理必需的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證書”“公共環境消毒殺菌證書”,與墓園特殊環境的衛生安全需求沖突。
答復意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公共環境消殺等專業防疫消毒服務,均不屬于本項目采購范圍。園區日常衛生保潔及垃圾清運工作已包含在本次采購的服務內容中,并通過相應評審因素進行考核。
3.自主知識產權僅限定“綠化養護管理、工單維修保修”類軟件,未覆蓋智慧物業安全防控、垃圾投放管理等日常運營核心信息化能力。 原規則僅認可 “綠化養護管理類、工單管理維修保修類” 軟件著作權,未覆蓋智慧物業安全防控、垃圾投放管理等日常運營核心信息化能力
答復意見:園區公共安全管理不在本項目采購范圍,“綠化養護管理、工單維修保修”類設置已覆蓋項目重點、難點,已滿足項目需求。
4.榮譽情況僅限定“物業管理先進單位”,未納入項目重點工作(垃圾分類)的專項榮譽,評審范圍過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以特定行業的獎項作為加分條件”的規定。
答復意見:部分采納。為避免獎項的行業指向性可能引發的理解偏差,決定刪除“物業管理先進單位”榮譽的加分設置,相關權重增加在“供應商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創新、設計)情況”評分項上。垃圾分類非項目核心需求,無需設置相關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