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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歐某某。
被申請人:旺蒼縣自然資源局。
第三人:胡某某。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告知書》(旺自然資信〔****〕**號)(以下簡稱“《告知書》”)的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年*月**日收悉。經審查,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分別送達了《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在旺蒼縣人民政府網站上向第三人公告送達《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及相關證據、依據,本機關依法進行了核實。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告知書》;
*.請求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為申請人辦理建設手續。
*.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實際建設前完善配套設施清除施工障礙,達到施工條件,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稱:
一、基本情況
申請人系旺蒼縣環城路南側***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胡某某在****年通過出讓的形式獲得環城路南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了**年的臨時土地證。同年審批獲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兩層批建手續,總共建房***㎡,一直未建。****年*月*日申請人與胡某某簽訂《土地轉讓協議》購買了環城路南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轉讓金為**.*萬。該地塊因政府“棚戶區改造計劃”導致長期無法建設,****年確認棚戶區改造二期項目終止。土地恢復可建設狀態,申請人于****年*月*日通過郵政***(單號:*************)向被申請人申請辦理建設手續及完善配套設施,被申請人于****年*月*日簽收,申請人于****年*月**日收到被申請人于****年*月**日針對申請人申請履職申請事項作出的《告知書》答復稱:一、關于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履行辦理建設手續的告知職責。(一)該宗地位于城市規劃區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之規定,在此宗地上進行建設活動,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規劃手續。(二)按照《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批準文件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該項目編號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失效,需重新依法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照《旺蒼縣城規劃區個戶建房臨時管理辦法》,應當提交以下資料:(*)建房申請。需寫明擬建房屋的理由、位置、面積、層數、結構、使用性質和家庭人口情況,并填寫建房申報表。(*)戶主和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并提供原件待查。(*)合法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包括不動產登記證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證、劃撥決定書、土地出讓合同、宅基地使用證或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文件。(*)相鄰協議。協議中要就擬建層數、建筑高度、采光、通風、通行、間距、排水等事項與相鄰利害關系人達成協議。(四)規劃區自建房審查程序:當事人提出申請,由村級(社區)組織初審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鄉鎮報縣自然資源局核查通過后,提請縣級聯席會審議。二、關于完善配套設施清除施工障礙達到施工條件的答復,被申請人稱核查顯示土地使用權人為胡某某,故對本申請人事項不予支持。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所作出的答復違法。
二、被申請人作出《告知書》違法
(一)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辦理建設手續的職責,其拒絕完善配套設施、清除施工障礙于法無據
申請人于****年*月**日向旺蒼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旺蒼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人員告知因職權變更,職權已經轉移至旺蒼縣自然資源局。申請人遂向被申請人提交履職申請,要求辦理建設手續并告知所需材料。被申請人在《告知書》中并未回應申請人的核心訴求,未核實棚戶區改造終止后地塊規劃現狀,未評估原許可是否可延續,徑行要求重新申請及需要提供相應的材料等逃避實質審查義務,屬于嚴重的行政不作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條之規定,對符合規劃條件的申請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申請人有義務審查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是否因申請人過錯,****年申請人該建設用地被劃入棚戶區改造,因征收遺留問題以及棚戶區改造計劃,導致申請人無法建設,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本案中,申請人未施工建設系政府規劃變更、配套設施缺失所致,非申請人自身過錯,被申請人應依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年縣人民政府已經決定停止實施四季陽光城棚戶區改造二期項目,但卻未同步恢復申請人的建設權利,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履職為申請人辦理建設手續。
(二)被申請人未履行凈地出讓法定職責,違反規范性文件規定
依據《關于規范土地儲備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讓前完成必要的前期開發(如場地平整、基礎設施配套)確保“凈地”出讓。目前案涉地塊并未達到三通一平條件,尚存在施工障礙,被申請人未履行凈地出讓義務,另被申請人以使用權人為胡某某為由拒絕完善施工條件,與上述規定相悖。無論土地使用權人是誰,被申請人作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均負有確保土地達到出讓條件的法定職責。
(三)被申請人以非土地使用權人為由拒絕履職,與事實嚴重不符
申請人系案涉地塊合法權利人,****年,胡某某通過出讓獲得環城路南側***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臨時土地證(**年)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兩層批建,***平方米),但未實際建設。****年*月*日,申請人與胡某某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合法受讓環城路南側***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被申請人稱使用權人為胡某某,但其未依法核實土地轉讓事實,被申請人以“土地使用權人為胡某某”為由拒絕完善施工條件,屬于事實認定錯誤。申請人作為合法受讓人,有權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綜上,申請人作為土地實際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建設權。被申請人的不作為導致土地長期閑置,直接損害申請人財產權益,案涉土地已閑置十余年,若不及時解決建設問題,將加劇土地資源浪費;同時,鄰里因道路、水源問題的阻攔可能引發群體性糾紛,故申請人向貴府申請行政復議有助于實質性化解矛盾,通過該程序更有助于依法糾正被申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懇請貴府依法受理,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有:
*.《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復印件;
*.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相關授權材料。
被申請人稱:
一、基本情況
本機關于****年*月*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申請人請求:*.申請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辦理建設手續,并告知申請人辦理建設手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在法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送達申請人;*.申請被申請人在申請人進行實際建設之前完善配套設施清除施工障礙達到施工條件,符合施工條件后在法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送達申請人。經核實,本機關于****年*月**日作出《告知書》,并于次日送達申請人。
二、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年**月**日,胡某某和縣國土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該合同約定“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年*月*日,申請人與胡某某簽訂土地轉讓協議,用地面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年版)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因胡某某取得土地后一直未動工建設,案涉土地不符合轉讓條件,申請人雖與胡某某簽訂土地轉讓協議,但不能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案涉土地使用權人仍為胡某某,本機關出具的《告知書》未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本法。”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三、本機關作出《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經核實,案涉土地位于城市規劃區內,根據原《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在案涉土地上進行建設活動,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年*月**日,胡某某經原縣建設局審批,辦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商編號**),****年**月**日,胡某某經原縣建設局審批,辦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編號**)。但胡某某在取得相關證件后一直未開工建設。根據原《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后六個月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胡某某持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編號**)已失效,需重新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須以合法土地權屬為前提,因案涉土地使用權人為胡某某,該宗地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須胡某某申請辦理,申請人不符合辦理條件本機關并無對申請人就案涉土地辦理相關建設手續的法定職責。****年*月*日,原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國土資電發〔****〕**號),文件首次提出“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出讓前,應處理好土地的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防止土地閑置浪費。”****年**月**日,胡某某和縣國土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權,此時尚無凈地出讓相關規定,且合同未約定縣國土局需凈地出讓。本機關并無就案涉土地完善配套設施、清楚施工障礙等職責。綜上,本機關作出《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
四、本機關作出《告知書》程序合法
參照《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自然資源廳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程>的通知》(川自然資發〔****〕**號)第十五條規定:“對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沒有具體程序和期限規定的,承辦單位應當自本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日內履行或者答復,制作加蓋印章的文書。”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日起計算。”本機關于****年*月**日作出《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案涉地塊需重新辦理建設手續,以及辦理所需材料、程序,已履行核實、答復等相關職責,未超過答復期限,符合復相關程序、期限規定。
綜上所述,申請人非案涉土地使用權人,其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本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后,經調查、核實,向申請人送達的《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有: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復印件;
*.《國有土地臨時使用權憑證》復印件;
*.《土地轉讓協議》復印件;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商編號**)復印件;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編號**)復印件;
*.《告知書》復印件;
*.相關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
****年**月**日,胡某某與旺蒼縣國土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將位于環城路南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胡某某,出讓年限為伍拾年。同時該合同約定“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年**月**日,旺蒼縣國土局為胡某某辦理《國有土地臨時使用權憑證》,該證載明土地批準使用期限為伍拾年。****年*月**日,胡某某經原縣建設局審批,辦理該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商編號**),****年**月**日,胡某某經原縣建設局審批,辦理該地塊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編號**)。但胡某某在取得相關證件后一直未開工建設。
****年*月*日,申請人與胡某某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協議約定:胡某某將位于環城路南側用地面積***㎡的宅基地以******.**元的土地出讓價轉讓給申請人(含***㎡配套費)。申請人自協議簽訂之日起至本案作出復議決定期間一直未辦理土地過戶手續。
****年*月*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郵件號:*************)向被申請人請求:*.為申請人辦理建設手續,并告知申請人辦理建設手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在法定期間內書面送達申請人;*.在申請人進行實際建設前完善配套設施清除施工障礙達到施工條件,符合施工條件后在法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于****年*月*日簽收該郵件,于****年*月**日作出的《告知書》告知申請人:一、關于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履行辦理建設手續的告知職責。(一)該宗地位于城市規劃區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之規定,在此宗地上進行建設活動,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規劃手續。(二)按照《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批準文件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該項目編號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失效,需重新依法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照《旺蒼縣城規劃區個戶建房臨時管理辦法》,應當提交以下資料:(*)建房申請。需寫明擬建房屋的理由、位置、面積、層數、結構、使用性質和家庭人口情況,并填寫建房申報表。(*)戶主和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并提供原件待查。(*)合法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包括不動產登記證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證、劃撥決定書、土地出讓合同、宅基地使用證或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文件。(*)相鄰協議。協議中要就擬建層數、建筑高度、采光、通風、通行、間距、排水等事項與相鄰利害關系人達成協議。(四)規劃區自建房審查程序:當事人提出申請,由村級(社區)組織初審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鄉鎮報縣自然資源局核查通過后,提請縣級聯席會審議。二、關于完善配套設施清除施工障礙達到施工條件的答復,被申請人稱核查顯示土地使用權人為胡某某,故對本申請人事項不予支持。被申請人于****年*月**日通過手機彩信的方式電子送達申請人,****年*月**日,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告知書》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申請人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相關證據材料。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本法。”以及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五)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本案中,申請人在《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中提出了兩點請求:一是請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辦理建設手續,并告知申請人辦理建設手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在法定期間內書面送達申請人;二是在申請人進行實際建設前完善配套設施清除施工障礙達到施工條件,符合施工條件后在法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送達申請人。
對于申請人的第一點請求: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及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公布。”作為個人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等材料,案涉國有建設用地于****年**月**日以出讓的方式已由胡某某與旺蒼縣國土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主張其于****年*月*日通過與胡某某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并持有《國有土地臨時使用權憑證》,為案涉土地的合法權利人,但至本案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并未將案涉國有用地使用權辦理轉移登記,案涉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人仍為胡某某。故被申請人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相對人即為胡某某,被申請人在《告知書》中將核實到的相關情況告知申請人并未侵犯其合法權益。二是對于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告知其辦理建設手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被申請人已于《告知書》中對申請人進行了明確告知,并未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
對于申請人的第二點請求:因案涉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人為胡某某,被申請人在《告知書》中不予支持申請人提出的“請求被申請人在申請人進行實際建設前完善案涉地的配套設施清除施工障礙達到施工條件”,并未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故被申請人作出的《告知書》實質上并未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所規定的受理范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受理條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旺蒼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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