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武與新疆機場集團天緣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新01民終3510號
判決日期:2017-11-03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李登武因與被上訴人新疆機場集團天緣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2017)新0104民初43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1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登武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萍,被上訴人新疆機場集團天緣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云娜、張曉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暫無數(shù)據(jù)
合議庭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日期
2017-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