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廣、常福中等與姚子忠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1204民初959號
判決日期:2018-07-26
法院: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秀廣、常福中訴被告姚子忠、華俊公司、華俊阜陽分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5)泉民一初字第01894號民事判決書,原告王秀廣、常福中及被告華俊公司不服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12月9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2民終284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秀廣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固成,原告常福中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新鵬,被告姚子忠,被告華俊公司及被告華俊阜陽分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正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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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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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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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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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