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鄧州市園林綠化管理局與被上訴人薛選生、薛賜、薛平、段百全、鄧州市體育中心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南民三終字第01201號
判決日期:2014-11-13
法院: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鄧州市園林綠化管理局(以下簡稱鄧州市園林局)與被上訴人薛選生、薛賜、薛平、段百全(以下簡稱薛選生等四人)、鄧州市體育中心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一案,段改梅(現已去世)于2011年4月16日向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鄧州市體育中心、泰山體育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賠償段改梅各項損失共計1037610元。原審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2011)鄧法民初字第1330號民事判決。鄧州市體育中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南民三終字第00352號民事裁定,裁定撤銷(2011)鄧法民初字第1330號民事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因段改梅死亡,其親屬薛選生、薛賜、薛平、段百全繼承段改梅身份參加訴訟,撤回對泰山體育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并申請追加鄧州市園林局為被告之一,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判令鄧州市園林局、鄧州市體育中心賠償薛選生等四人各項損失共計775110.32元。原審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3)鄧法民初字第2064號民事判決。鄧州市園林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4年10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鄧州市園林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天華、聶建杰,被上訴人薛選生等四人的委托代理人鞠哲,被上訴人鄧州市體育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張道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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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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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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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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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