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陸水樞紐工程局安徽工程處、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訴前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皖0621財保285號
判決日期:2017-11-13
法院:濉溪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上海重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一案,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依法保全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陸水樞紐工程局安徽工程處的銀行賬戶(開戶行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淮支行,賬號為×××)及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開戶行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安慶西路支行,賬號為×××),上述賬戶財產保全價值合計以2954170元為限。并由上海重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在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投保的保險金額2954170元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作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暫無數(shù)據(jù)
合議庭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日期
201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