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洪波、尹國勇等與邯鄲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云2532民初428號
判決日期:2017-11-28
法院: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胡洪波、尹國勇訴被告邯鄲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邯三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邯三公司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云2532民初428號民事裁定,駁回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云25民轄終19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因案情復雜,2017年5月5日轉為普通程序,同年6月9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同日因鑒定中止審理。同年8月16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恢復審理)。原告尹國勇及原告胡洪波、尹國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向娟,被告邯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錢艷萍、李貴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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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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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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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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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