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數碼科技廣場置業有限公司、戴智義、浙江尚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浙0411民初1411號
判決日期:2019-04-02
法院: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嘉興數碼科技廣場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數碼公司)訴被告戴智義、浙江尚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德公司)、第三人溫州城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童瀟蘭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凌金榮、鄭水苗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于2017年6月6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潤龍、被告戴智義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慧君、被告尚德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昌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城建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于2017年10月24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賴文珍、姜潤龍,被告戴智義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品旭,第三人城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正沖、倪明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尚德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因被告戴智義另案起訴,以實際施工人的名義向本案原告數碼公司主張案涉幕墻工程的工程款,而本案將以該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本案遂于2017年10月25日中止審理。現該案已經二審審結并生效,中止事由消失,本案恢復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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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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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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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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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