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萬霞、董宏亮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湘1103刑初397號
判決日期:2019-01-14
法院: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以永冷檢刑訴[2017]4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中組集團(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人李萬霞、董宏亮、羅利民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先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湘明、李澗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萬霞及其辯護人王忠明、陳青青,被告人董宏亮及其辯護人唐保國,被告人羅利民及其辯護人唐厚忠到庭參加訴訟。后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以本案需要補充偵查為由,于2017年12月12日、2018年4月11日先后兩次向本院提出申請延期審理,本院決定同意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的上述申請。2018年1月12日、5月11日,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分別申請恢復審理。2018年7月30日,經本院申請,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本案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同年8月16日,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交變更起訴決定書,決定撤回對被告單位中組集團(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訴,并對認定事實的結尾部分予以變更。8月28日,本院裁定準許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撤回對被告單位中組集團(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訴。2018年9月21日、9月26日,本院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澗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萬霞及其辯護人王忠明、陳青青,被告人董宏亮及其辯護人唐保國,被告人羅利民及其辯護人唐厚忠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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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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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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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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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