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甫章、王先普與海南遠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電建路橋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瓊01民初549號
判決日期:2019-01-22
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洪甫章、王先普與被告海南遠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征公司)、中電建路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橋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水四局)、中國水利水電第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水十一局)、蘇交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交科公司)、海口國家高新區發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新區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一審判決。因原告洪甫章、王先普不服,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銷本院的一審判決,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2017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因被告高新區公司與本案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原審追加其為共同被告不當,2017年12月11日,本院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高新區公司的起訴。2017年12月14日,本院委托原鑒定機構中聯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補充鑒定。2018年10月26日,中聯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2018年12月14日,本院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洪甫章、王先普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曉東、杜美欣,被告遠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志杰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宋醫峰,被告路橋公司和中水四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麗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水十一局和蘇交科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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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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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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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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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9-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