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毓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滿洲里聯眾木業有限責任公司、滿洲里聯眾熱電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內0781執11號
判決日期:2019-06-22
法院:滿洲里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江蘇毓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滿洲里聯眾木業有限責任公司、滿洲里聯眾熱電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江蘇毓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滿洲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內0781民初69號民事調解書申請法院執行工程款5770000元,案件受理費48089元、保全費5000元,并以577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11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3倍計算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1月3日向二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于2019年6月18日向二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經啟動總對總查控和傳統財產查控,查明,被執行人滿洲里聯眾木業有限責任公司名下有多處房產和土地,均有查封和抵押登記,不宜進行處置。申請執行人訴訟中保全的被執行人滿洲里聯眾木業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的五處房產所占有的土地亦設置抵押登記,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房產和土地不要求進行處置;被執行人滿洲里聯眾熱電有限公司名下無房產和不動產,二被執行人名下有多臺車輛,未能實際控制,申請執行人不要求進行處置。申請執行人對本院調查結果認可,向本院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尚有5823089元無財產可供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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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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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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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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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9-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