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三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張彬、北京天宇華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大唐信息技術石家莊有限公司、河北吉信同普電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684執41號
判決日期:2019-05-21
法院:海門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申請執行人江蘇南通三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大唐信息技術石家莊有限公司、北京天宇華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吉信同普電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張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蘇0684民初482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判:被執行人張彬返還申請執行人江蘇南通三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3400萬元,并按年利率18%計付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被執行人張彬向申請執行人江蘇南通三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實現債權費用人民幣530400元。被執行人大唐信息技術石家莊有限公司、北京天宇華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吉信同普電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對被執行人張彬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及負擔的訴訟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執行人大唐信息技術石家莊有限公司、北京天宇華星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吉信同普電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三項義務后,有權向被執行人張彬追償。如果被執行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14452元、訴訟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公告費人民幣560元,合計人民幣220012元,由被執行人張彬負擔。被執行人還應負擔申請執行費人民幣10215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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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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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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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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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9-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