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河源市蓬萊園公墓服務有限公司、何坤明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粵16執異10號
判決日期:2018-10-24
法院: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河源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有資產公司)與河源市蓬萊園公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蓬萊園公司)、河源市新陽光經濟開發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國有資產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追加蓬萊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坤明為本案的被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并于2018年10月18日進行了聽證。異議人國有資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震興、黃立珩,被執行人蓬萊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坤明,何坤明的委托代理人葉勇到庭參加了聽證。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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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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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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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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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