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友與新疆兵團第四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寇江東、江朝洪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兵11民終65號
判決日期:2019-06-25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二師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王國友因與被上訴人江朝洪、原審被告寇江東、原審被告新疆兵團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兵團四建)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烏魯木齊墾區人民法院(2019)兵1101民初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國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明,被上訴人江朝洪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萍,原審被告兵團四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牛篤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寇江東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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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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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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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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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