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振華、王承昊、張國照等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閩02刑終215號
判決日期:2019-05-24
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理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詹振華犯非法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原審被告人王承昊、張國照、張志忠、詹振男、蕭坤麒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原審被告人毛震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7)閩0205刑初546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詹振華、毛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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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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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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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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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9-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