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宏初與王兆凡、鄒永照、石門縣南北鎮人民政府、石門縣南北鎮金河村村民委員會、湖南廣安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湖南昊龍建設有限公司、康存科、湖南省煙草公司常德市公司石門縣分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湘0726民初1828號
判決日期:2018-03-23
法院:石門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郭宏初與被告王兆凡、鄒永照、石門縣南北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南北鎮政府”)、石門縣南北鎮金河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金河村委會”)、湖南廣安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安公司”)、湖南昊龍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龍公司”)、康存科、湖南省煙草公司常德市公司石門縣分公司(以下簡稱“煙草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被告王兆凡、鄒永照申請追加康存科、煙草公司為本案被告,被告南北鎮政府、金河村委會申請追加廣安公司、昊龍公司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準許。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宏初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屈煜、張玉林、被告王兆凡以及被告王兆凡、鄒永照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伍帥、被告南北鎮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柳娟、鄭雄敦、被告金河村委會的法定代表人鄒永紅、委托訴訟代理人柳娟、郭曉輝、被告康存科、被告煙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澤、被告昊龍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健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廣安公司經本院送達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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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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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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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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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