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泰建筑電器有限公司與黃慶陳、常州市翠江照明電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浙0382民初11633號
判決日期:2017-12-06
法院:樂清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正泰建筑電器有限公司訴被告黃慶陳、常州市翠江照明電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貨款1857185.3元及逾期付款資金占用費(自2016年9月8日起至被告實際履行之日按年息4.9%計算,暫計算至2017年12月8日計113437.7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江永達,被告黃慶陳到庭參加訴訟。原告在庭審中明確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兩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合同貨款1857185.3元及逾期付款資金占用費(自2016年9月8日其至被告實際履行之日按年息4.9%計算,暫計算至2017年12月8日計113437.7元)。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暫無數(shù)據(jù)
合議庭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日期
2017-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