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縣環境保護局與南通永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訴審查裁定書
案號:(2018)蘇0623行審197號
判決日期:2018-07-25
法院:如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海安縣環境保護局于2017年9月27日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作出海環罰決字[2017]1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責令被執行人南通永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年產4000噸鋼結構生產項目的生產、建設,罰款人民幣5萬元;立即停止拋丸除銹、噴漆項目的生產、建設,罰款人民幣5萬元。合計罰款人民幣10萬元。罰款限于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2017年10月19日,被執行人南通永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向海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海安縣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海政復地4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海環罰決字[2017]1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而被執行人既未繼續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申請執行人海安縣環境保護局向被執行人發出海環罰催字[2018]92號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后被執行人僅繳納了罰款人民幣10萬元,逾期仍未履行處罰決定的其他內容。故申請執行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責令南通永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年產4000噸鋼結構生產項目、拋丸除銹、噴漆項目的生產、建設。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認為,申請執行人海安縣環境保護局作出的海環罰決字[2017]1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海安縣環境保護局依法向本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應予準許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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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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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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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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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