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玉美、劉玉芳等與邢臺市廣輝鐵路配件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冀0502民初1916號
判決日期:2018-12-20
法院:邢臺市橋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玉美、劉玉芳、劉玉平、劉洪善與被告邢臺市廣輝鐵路配件有限公司、米樹婷、陶建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冀0502民初2291號民事判決書,原告劉玉美、劉玉芳、劉玉平、劉洪善與被告邢臺市廣輝鐵路配件有限公司、米樹婷、陶建華均不服提起上訴。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5民終97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本院(2017)冀0502民初2291號民事判決書,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玉美、劉玉芳、劉玉平及其原告劉玉美、劉玉芳、劉玉平、劉洪善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郝培懿,被告邢臺市廣輝鐵路配件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現軍,被告米樹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高參,被告陶建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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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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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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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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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