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縣興達汽車修理部等 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京0118執790號
判決日期:2019-07-09
法院:密云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密云縣興達汽車修理部與被執行人北京云冶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8)京0118民初11865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給付內容為:1、北京云冶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后十日內給付密云縣興達汽車修理部貨款252379.58元。2、案件受理費2543元,由北京云冶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現該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間予以履行,故申請執行人依據該調解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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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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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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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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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