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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17)川1024民初2755號
判決日期:2017-12-14
法院:威遠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雄訴被告唐代兵、鼎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瀘州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瀘州市分公司、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余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市大安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訴訟中,原告撤回對被告何琦、何光堯、王雄、范忠英的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瀘州市分公司申請對原告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故審限順延。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唐代兵,被告鼎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瀘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瀘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余雨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市大安支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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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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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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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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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