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甘河林業局訴齊齊哈爾海信鍋爐廠不當得利糾紛一案的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黑0202執772號
判決日期:2017-10-30
法院: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內蒙古甘河林業局與齊齊哈爾海信鍋爐廠不當得利糾紛一案,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黑0202民初144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齊齊哈爾海信鍋爐廠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申請執行人內蒙古甘河林業局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認為,本案被執行人齊齊哈爾海信鍋爐廠目前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提供財產可供執行,本次執行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可予以終結,需要等待繼續執行的條件成就后再重新啟動。如發現被執行人新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請強制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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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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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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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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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