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要芳與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南岳機場有限責任公司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湘0422民初1588號
判決日期:2017-11-20
法院:衡南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汪要芳為與被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航公司)、衡陽南岳機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岳機場)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遜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書記員黃倩擔任法庭記錄。本案于2017年1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申請撤回對被告南岳機場的全部訴訟請求,本院當即裁定,準許原告撤回對南岳機場的起訴。原告汪要芳的委托代理人張宇、被告南航公司委托代理人孫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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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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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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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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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