臍慶市起點機電設備管道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重慶開利燃氣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渝0243民初3210號
判決日期:2017-12-19
法院: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重慶市起點機電設備管道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起點公司)與被告重慶開利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利公司)、第三人王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起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江霖,被告開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正東、第三人王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起點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開利公司向原告起點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0元;2.原告起點公司對石黔線、彭水支線燃氣管道工程項目享有優先受償權;3.被告開利公司以40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為標準向原告起點公司支付從2013年5月8日至付清之日的違約金;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開利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2月15日,原告起點公司與被告開利公司簽訂《管道安裝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起點公司承包石黔線、彭水支線燃氣管道工程,工程地點為黑溪至彭水。合同簽訂后,原告起點公司按約組織施工。截至2014年12月底,原告起點公司完成了大部分工程,但被告開利公司未按約付款,原告起點公司迫于無奈停工。根據已完成的工程量,被告開利公司應付原告起點公司工程款超過7000000元。
被告開利公司辯稱,一、被告開利公司已向原告起點公司支付了已完工工程80%的進度款,并未拖欠工程款。二、施工合同當屬無效合同,違約金的約定也無效,故原告起點公司無權主張工程款優先權和違約金;三、被告開利公司沒有拖欠工程款,故不應當支付違約金。
第三人王磊述稱:認可原告起點公司的訴訟請求,第三項違約金的起算時間應當為2014年1月31日,因被告開利公司于2014年1月支付了我方500000元工程款,我方不認可被告開利公司的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2月15日,原告起點公司作為乙方與被告開利公司作為甲方簽訂《彭水支線管道天然氣工程項目管道安裝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第一部分協議書……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石黔線彭水支線燃氣管道工程工程地點:黑溪—彭水工程內容:氣源輸氣管網安裝工程……二、工程承包范圍乙方從甲方指定處領取管材和輔材(即彎頭、三通、補傷補口用熱縮套等;輔材費用,按甲方進價,在乙方工程款中據實計算扣減結算)。1.管溝土石方工程量:管溝開挖、穿越公路大開挖、管線經過的曬壩切割、溝渠石拆除(含原恢復)、護坡堡坎砌筑、護管保管制作、套管敷設、管溝回填(原貌恢復)、余土外運;不含青苗及附著物補償、但超過沿管線三米寬的青苗及附著物補償和抬布管所損壞的青苗及附著物補償由乙方負責……2.管道焊接工程量:管道支架制作、管道氬電聯焊、焊接管線下溝、各種穿越安裝、補口補傷。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2012年2月15日,竣工日期:2012年10月30日,因甲方原因,需出具停工證明,工期順延?!?、合同價款本工程費用實行單價包干計取,合同價款內容:甲方提供主材、乙方提供勞務服務(含安全文明施工費等)。(1)石黔線彭水支線燃氣管道219×6.0線路安裝工程包干單價為:15.5萬元/公里。(2)甲方負責將主材運送到甲乙雙方協商指定地點(主材二次轉運1KM以內由乙方負責,超出1KM由甲方負責)。(3)凡穿越光纜和軍纜,乙方不負責施工;凡公路寬度≥5M的公路穿越,不論公路等級,均按實際重新計價。(4)凡河溝寬度≥5M的河溝穿越重新計價。(5)特殊施工路段,因地理條件限制增加的措施費和工程費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6)甲方負責管線沿途的協調問題,確保工程暢通。因民事問題、賠償問題等造成乙方誤工(每月誤工累計5日內由乙方負責,超出5日內由甲方全部負責),應賠償誤工工資。(7)結算金額以實際完成工程量和包干單價取費進行結算;工程結算總金額=實際工程量×工程包干單價-扣減金額(領用輔材金額、超過三米寬青苗補償、布抬管青苗損壞賠償、其他應扣減費用等),以此結算金額為最終結算金額。……六、費用付款方式:按雙方約定的工程進度支付的方式和時間:管線焊接工程開工后,每三十天計量一次(按管道焊接實際完成工作量作為收方工作量),經現場監理和甲方代表審核無誤后,簽發工程進度款支付憑證,七日內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為:每次支付工程進度款的80%,待工程完工后按17%進行結算付款,留3%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額;待質保期滿無質量問題,全款付清?!?、違約、索賠和爭議……1.違約及違約金……(1)因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按本協議時間支付工程款,每推遲一天(國家規定的節假日順延)按合同金額的1%比例計算違約金,賠償給乙方?!?.爭議……(b)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第二部分專用條款(一)……第五條:甲方駐工地代表1、甲方駐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員名單:甲方代表:等;職權:(1)甲方代表是甲方項目工程的現場主管,全權行使甲方對工程技術質量及整個施工過程、進度、工程量的管理和監督……(2)對乙方執行合同條款及相關技術規范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7.代表甲方對乙方施工中發生的變更工程量進行核實簽認;8.代表甲方參加整個工程、工程資料的驗收和工程質量等級的評定并行使簽字認定權……”原告起點公司于2012年3月進場施工,并于2014年停止施工。本案涉案工程至今尚未完工也未進行工程結算。
原告起點公司認可其在被告開利公司處領取了價值512993.76元的輔材。日期為2012年9月20日的出庫單中載明“單價830元拾個彎頭補充上次不合格的彎頭”。原告起點公司認為應從輔材總額中扣除8300元。
被告開利公司向原告起點公司支付了2646340元。2012年8月23日,被告開利公司向起點公司支付100000元,2012年8月6日,被告開利公司向原告起點公司支付155000元,兩筆款項的匯款憑證均備注為設備款。原告起點公司認為該兩筆款項系被告開利公司向原告起點公司支付已墊付的設備款,并非工程款,不應計入已付工程款中。
2017年2月23日,重慶康華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就本案涉案工程出具《造價鑒定意見書》,做出鑒定意見如下:“……二、鑒定依據……(三)計算依據:……1.施工合同(1)石黔線—彭水支線燃氣管道219×6.0線路安裝工程包干單價為:15.5萬元/公里(5)特殊施工路段,因地理條件限制增加的措施費和工程費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6)乙方從甲方指定處領取管材和輔材(即彎頭、三通、補傷補口用熱縮套等,輔材費用按甲方進價,在乙方工程款中據實計算和扣減結算)……四、鑒定意見根據鑒定資料和鑒定相關規定,本工程鑒定意見分為可確定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和無法確定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一)可確定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本次鑒定范圍內的工程造價鑒定金額為4816978.36元(不包括無法確定部分)……(二)無法確定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由于原、被告雙方對合同條款和簽證單有效性的理解存在爭議,此部分未包含在本次鑒定范圍內的可確定部分的工程造價鑒定金額中。1.原、被告雙方對于合同條款‘特殊施工路段,因地理條件限制增加的措施費和工程費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的理解存在爭議……本次鑒定中,根據質證資料計算溝槽石方開挖工程量為5116立方米,涉及石方開挖與土方開挖的價差金額為(456305.70-239202.52=)217285.18元,根據質證筆錄(第一次)會議紀要,該部分金額未納入可確定的鑒定金額中。2.對于只有夏建新單獨簽認的簽證,……該部分資料涉及金額511041.03元,根據質證筆錄(第一次)會議紀要,該部分金額未納入可確定的鑒定金額中。3.……本次鑒定中,人工價格按照《重慶工程造價信息》公布的施工期間彭水縣人工信息價計算,具體單價為:土石方人工為49元/工日、土建、市政、維修人工為59元/工日、裝飾人工為94元/工日、機械人工為63元/工日、安裝人工為64元/工日、仿古、園林綠化人工為65元/工日。但原告提出,合同條款雖對于人工價格沒有約定,但應按照簽證單中的簽認的人工價格120元/工日進行計算。若按照120元/工日進行計算,涉及可確定部分造價增加889281.53元(即可確定部分造價調整為5706259.89元),涉及無法確定部分造價增加5488.76元(即不確定部分調整為733814.97元)……”《造價鑒定意見書》載明,如執行120元/工日的人工價格,只有夏建新單獨簽認的部分工程造價鑒定為556318.45元。原告起點公司因申請對本案涉案工程進行工程造價鑒定花去鑒定費150943.40元。
庭審中,原告起點公司舉示了《叉車叉天然氣管子結算清單》,該清單載明:“一中至楊柳巷29根×50元/根=1450元,楊頭鋪至老糧站轉運23根×50元/根=1150元,巴巖地至鐵路橋35根×350元/根=12250元,清平場后轉運109根×200元/根=21800元共計:大寫人民幣為叁萬陸仟陸佰伍拾元整,已付20000(大寫,貳萬元整)還欠16650(大寫: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元整)收款方賬號:621528102731XXXX農村商業銀行卡,戶名XX。甲方簽名:王磊乙方簽名:甯獅工程部夏建新見證2015年1月8日”,擬證明被告開利公司應向原告起點公司支付叉車費36650元。
另查明,本案涉案工程的施工并未進行招標。對于夏建新的身份,被告開利公司認可其為被告開利公司的工程部副經理。第三人王磊系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重慶開利燃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重慶市起點機電設備管道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66544.58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從2016年2月2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重慶市起點機電設備管道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970元(原告重慶市起點機電設備管道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交131844元),鑒定費150943.40元(原告重慶市起點機電設備管道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交150943.40元),均由被告重慶開利燃氣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或向本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或者提出緩交申請未被批準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長朱為
人民陪審員陳興華
人民陪審員周小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王瀟
判決日期
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