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襄縣同立重工有限公司與禹州市和匯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晉0921民初541號
判決日期:2017-12-19
法院:定襄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定襄縣同立重工有限公司訴被告禹州市和匯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立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提起訴訟稱:請求被告支付欠款140.91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6日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被告購買原告650壓機工作缸共50套,單價22萬元,共計貨款1100萬元,同時約定質保期、交提貨方式、結算方式、付款時間等。原告按合同約定全部履行交貨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被告要求,原告交付被告壓機4套,價款78萬元。2015年7月15日雙方核對,被告欠原告貨款237.91萬元,為此雙方簽訂《支付欠款協議》,對欠款支付進行了約定,后被告沒有按協議履行付款義務,尚欠貨款140.91萬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未答辯。
本院查明,2012年12月26日,定襄縣同立鍛造有限公司與被告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向定襄縣同立鍛造有限公司購買650壓機工作缸、活塞、螺母、銷軸共50套,單價22萬元,價款共1100萬元,其中110萬元作為質保金交貨起12個月內付清,其余990萬元從2013年4月至12月每月月初付款110萬元,交貨時間及數量為2013年4月20臺、5月20臺、6月10臺。定襄縣同立鍛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按約全部交貨,被告支付部分貨款。2015年7月15日雙方簽訂《支付欠款協議》,就未付貨款2379100元進行了約定:1、被告于2015年7月15日支付30萬元,2015年7月24日支付30萬元;2、被告用車牌號×××奧迪Q7汽車一輛作價679100元抵頂貨款,如被告未按約定支付貨款,車價按40萬元計算;3、協議未提及事宜按《工業品買賣合同》執行。2015年7月15日被告付款30萬元,2015年7月24日付款27萬元,并交付×××奧迪Q7汽車一輛。
另查,2016年11月29日定襄縣同立鍛造有限公司更名為定襄縣同立重工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工業品買賣合同》、《支付欠款協議》、企業信息查詢單及當事人陳述等材料,在案證實
判決結果
被告禹州市和匯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定襄縣同立重工有限公司貨款140.91萬元,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從2015年7月25日起支付至執行完畢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481.9元,由被告禹州市和匯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巖
人民陪審員郭俊
人民陪審員郭曉霞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薄海偉
判決日期
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