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阜康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與潘清雪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吉05民終1298號
判決日期:2018-12-26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梅河口市阜康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阜康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潘清雪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8)吉0581民初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請求:撤銷(2018)吉0581民初94號民事判決,依法發回重審或者改判駁回潘清雪的訴訟請求。二、一審、二審訴訟費用潘清雪承擔。事實理由:一、本案件涉及的漏水管道所有權人是該小區所有業主共有,不是阜康公司所有,不能因該小區無物業管理而將其供熱管道所有權轉移給阜康公司,該項認定無法律依據。根據《吉林省供熱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房屋產權單位對各自管理的供熱設施應當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保障運行。該案件發生地核膠二廠后院住宅小區,樓中室內管道的產權不屬于阜康公司,阜康公司對此無管理權,所以阜康公司無義務賠償潘清雪損失。二、一審認定漏水管道安裝不盡合理,不利于處理和維護管道,是導致此次事件問接原因之一錯誤阜康公司是供熱企業,不是安裝企業,兩個企業是獨立法人單位,安裝問題與阜康公司無關。所以此項評判錯誤。三、阜康公司此次維修系無償維修,無義務賠償潘清雪損失根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梅政辦發200940號文件中第一條第(五)項規定,室內供熱設施維修由熱用戶與供熱企業采取協商自愿原則,供熱單位一律不允許強制收取室內維修費。事發當日阜康公司為了幫助株膠二廠后院的住宅小樓的室內漏水用戶,盡快搶修漏水管道,減少用戶損失免費維修,不是阜康公司必須維修,所以屬于無償維修,阜康公司對此無義務賠償損失。四、阜康公司不是侵權人,是受害人,無義務賠償損失。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件在管道漏水的過程中,阜康公司也是受害的一方,因搶修漏水管道損失了熱水、人力、查漏水和承擔了相應的維修材料等。但阜康公司不是侵權人,因此不承擔被上訴人損失賠償責任。五、潘清雪損失應當自行承擔。潘清雪作為成年人充分了解對租賃車庫是存車,而不適合存儲家紡物,無人看守,對能引起火災、水災等狀況沒有充分盡到安全防范,此次家紡物損失完全是潘清雪自身過錯造成,應當自行承擔損失責任。綜上所述,阜康公司在處理橡膠二廠住宅小樓室內管道漏水的過程中。沒有過錯,不是漏水管道所有權人,是無償搶修,阜康公司不應承擔潘清雪的損失賠償責任。
潘清雪答辯稱,本案發生事故的管道是供熱主管道,歸阜康公司管理。阜康公司在處理故障過程中,未將積水排除,導致積水倒灌發生事故。因此阜康公司應當承擔責任。
潘清雪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阜康公司承擔潘清雪經濟損失93438.2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6月28日,潘清雪租賃位于梅河口市飛躍小區院內車庫,用于存放家紡用品,租期兩年(2017年7月1日-2019年7月1日)。2017年11月13日下午,阜康公司發現該小區范圍(新興小區2號樓)站內失水嚴重,即派檢修人員刁鳳君、王善武、吳長洪對該區域進行排查,在排查到橡膠二廠綜合樓時,發現橡膠二廠后二層小樓室內系統漏水,并立即關閉入戶閥門,并找到該小樓住戶把門打開,發現室內地溝暖氣管有一處約15cm左右口子,還有一個4分臍子脫落,地溝內有少量積水,由于天色已晚不利于施工,便定于次日施工,次日早8-15點更換完畢后開閥供熱。2017年11月15日上午8時許,潘清雪到庫里取貨時發現家紡物品大面積被淹,地面水深達腳面以上。經查找水源來自車庫后側,由于三天前橡膠二廠后院住宅小樓室內管道腐爛導致漏水所致,遂找到阜康熱電公司,說物品被浸泡,吳長洪、王善武到現場后,發現該住宅小樓與潘清雪租賃的飛躍小區車庫的后墻緊相鄰,建筑無間隙,該車庫地面較低,車庫內有近10mm的積水,未發現該車庫內采暖系統漏水。該漏水的管道系在橡膠二廠后院住宅小樓的室內采暖管道,該管道系屬于橡膠二廠院內住宅小樓和飛躍小區30余戶車庫及住宅供熱公共管道,并非專屬于該住宅小樓內住戶所有。因公共供熱管道漏水流出室外,導致污水流出室外,并從車庫墻體滲進車庫,并侵蝕家紡物品。對浸泡的物品經吉林省吉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損失價格評估報告書,鑒定結論為潘清雪被浸泡家紡用品損失數額為81044.2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在本案中,潘清雪租賃車庫存放的家紡用品被浸泡,造成經濟損失,以阜康公司侵權而向其主張賠償,針對被浸泡的事實雙方沒有爭議,爭議的焦點是損失是否是阜康公司供熱主管道漏水及維修不當所致,阜康公司應否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問題。關于阜康公司是否存在維修不當問題,根據庭審雙方的陳述和舉證,阜康公司在處置漏水點過程中并無不當,潘清雪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阜康公司處置漏水點不當而導致其存放車庫內的家紡用品被浸泡,故對潘清雪此主張該院不予支持;另關于該漏水點是否為阜康公司主管道問題,通過庭審的雙方陳述和舉證,潘清雪認為是阜康公司主管道,阜康公司認為該公司對該管道沒有產權,產權屬于用戶企業,該套供熱系統系區域供熱用戶自籌資金入網供熱,產權應屬于全體用戶?;诖?,該院認為,對于該供熱管道是否為主管道和管道產權問題,雙方均沒有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該院無法認定該漏水管道是否為主管道。從現場照片和跑水現場看,該管道部分為周圍用戶的公共管道,并不是某個人所有,根據阜康熱電公司辯解稱該區域供熱用戶系自籌資金入網供熱的情況,眾所周知,該區域小區為無物業管理小區,即無人管理小區,阜康公司應有義務對該用熱區域實行定期安全檢查及安全維護,從該漏水管道的現場及照片看,該供熱管道系鐵管,已經使用運行十幾年、近二十年左右,發生腐爛,導致跑水,是為必然,且該漏水點及該區域供熱管線的線路及走向的安裝,從現場看,該安裝不盡合理,該管線非安裝在安全維護視線內,不利于供熱管線的維修、維護及突發事件的緊急處理,導致該管線在阜康公司發現漏水后當日不能進行安全處置,此亦是形成此次事件的間接原因之一;根據吉林省供熱條例及相關規定,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房屋產權單位均有對各自管理的供熱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保障正常運行,以此規定,阜康公司系該地域獨家供熱企業,應該知曉和具備該項工作程序和能力,結合我市無物業小區的特殊性,阜康公司對于類似無物業小區供熱管線除室內部分外應負有安全檢查義務,以保障供熱系統正常安全運行,故該院認定阜康公司對此次漏水造成損失的事件未盡到安全維護管理職責,對造成的跑水后果應承擔一定的后果責任。關于潘清雪對此次跑水造成的損失是否存在過錯問題,潘清雪將租賃的車庫存放家紡用品,并非停放車輛,而是存放家紡用品,該車庫僅僅為車庫,車庫的用途即為存放車輛,并非庫房,更非適合存放家紡用品,且該車庫地勢較低,即使使用作為存放家紡用品的庫房,也沒有盡到安全存放,由于車庫外滲水導致其存放的家紡用品被水浸泡,造成數額較大經濟損失,潘清雪應自負一定責任;綜合本案實際,本院酌定阜康公司負整個事件后果責任的50%為宜,潘清雪其他損失應自負。故判決:阜康公司賠償潘清雪經濟損失81044.2元的50%,即40522.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案件受理費2136元,鑒定費1萬元,合計12136元,由潘清雪負擔6068元,阜康公司負擔6068元。阜康公司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后返還潘清雪。
本院二審期間審理查明事實與原審審理查明事實基本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13元,由梅河口市阜康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申洪鐘
審判員范立華
審判員修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單鑠然
判決日期
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