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風、杭州西湖保安服務公司保安服務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浙民申1921號
判決日期:2017-09-19
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李金風因與被申請人杭州西湖保安服務公司(以下簡稱西湖保安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終52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金風申請再審稱,1.原判決認定申請人自己離職,缺乏證據證明。2.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向十三中調取被申請人和十三中簽的申請人的合同,一、二審法院未予調取,不當。3.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4.原判決未寫被申請人沒有給申請人繳納社保的情況,遺漏訴訟請求。李金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申請再審。
西湖保安公司提交意見稱,1.原判決認定事實準確,不存在缺乏證據證明的情形。對原判決認定李金風于2015年4月16日結束工作后離職,未再回被申請人工作的事實,李金風在仲裁、訴訟時均承認與認可,有關仲裁裁決書和民事判決書也予以認定,雙方在本案二審庭審中也無異議。原判決認定沒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向李金風提出過解除勞動合同或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正確。2.李金風提及的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問題,一方面,李金風在一審庭審結束前并未提出書面申請,已經超出舉證期限,二審中也未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無需調查收集。另一方面,被申請人和第三方簽訂的合同,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人民法院有權不進行調查收集。因此,一、二審法院均不存在未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3.原判決對李金風提出的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張不予采信,適用法律不存在錯誤。4.李金風以被申請人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被告補償原告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11126元,被告補償原告一個月代通知金5563元”的訴訟請求。原判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單方與李金風解除勞動合同,并據此駁回李金風的訴訟請求,不存在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情形。西湖保安公司請求駁回李金風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李金風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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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盧世昌
審判員蘇虹
審判員孫奕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王妍
判決日期
201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