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與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湘0528民初1792號
判決日期:2018-12-26
法院: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路設計公司)與被告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邵新公司)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公路設計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勘察設計費及利息共計1449251元。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的母公司(湖南潭衡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湖南邵陽縣塘渡口至新寧縣塔子寨公路勘察設計合同(AB合同段)》,項目啟動后,被告的母公司全權委托被告管理工程的所有事宜,勘察設計合同的管理和支付也一并移交給被告。合同履行過程中,因被告資金未能及時到位等原因,工程多次停工復工,雙方就合同一直未辦理結算手續。2014年10月,邵陽市交通局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作出審計結論,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設計費12920000元,被告已付11930000元,尚拖欠990000元。因被告存在違約行為,尚應向原告按照國家法定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8年8月30日,被告應付利息459251元。
被告邵新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糾紛,不屬專屬管轄的范疇,應依法由被告住所地即湖南潭衡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湖南邵新公路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靜
人民陪審員肖才超
人民陪審員王征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陳平平
判決日期
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