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永安交通設施有限公司與晏福庭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贛0802民初930號
判決日期:2017-12-20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吉安市永安交通設施有限公司與被告晏福庭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吉安市永安交通設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傅飛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晏福庭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5年7月25日,原告因承包武吉高速上高、宜春路段標牌、換膜等工程,與被告簽訂了《武吉高速上高、宜春路段標牌、換膜項目合同書》。該合同書對工程項目概況、工程施工進度與質量、工程單價與結算、安全生產(chǎn)等事項均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合同簽訂時,被告承諾先預付原告5萬元工程款,待施工隊進場后,3個工作日內再向原告支付10萬元工程款,剩余的工程款在工程完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否則余款日利息按2.5分計算。現(xiàn)該工程已經(jīng)如期完工,被告僅向原告支付120000元的工程款,尚欠166777.6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6777.6元及利息(從2016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2分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晏福庭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7月25日簽訂《武吉高速上高、宜春路段標牌、換膜項目合同書》,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武吉高速上高、宜春路段標牌、換膜等工程。合同書對工程項目概況、工程施工進度與質量、工程單價與結算、安全生產(chǎn)等事項均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工程已在2015年11月完工,工程總價為286777.6元,被告于2015年7月30日通過吳金仙向原告轉賬5萬元,于2016年8月30日轉賬7萬元,被告共支付原告12萬元,尚欠166777.6元未支付。
上述事實,有《武吉高速上高、宜春路段標牌、換膜項目合同書》、武吉高速標牌、換膜工程報價清單、轉賬憑證及庭審筆錄證明,經(jīng)庭審質證,可以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晏福庭支付原告吉安市永安交通設施有限公司工程款166777.6元及利息(利息從2016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2分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03元、公告費3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生效后,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長肖少輝
人民陪審員劉富琰
人民陪審員龍啟發(fā)
二〇一七年七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劉歡
判決日期
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