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寶珍與深圳市楊陽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粵0304民初7號
判決日期:2017-05-02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訴被告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平、人民陪審員梅干軍、人民陪審員侯媛蓉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于2017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張少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入職被告處,自入職到2015年7月12日期間每月休息4天,上班26天,每月多上4天班,被告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沒簽訂勞動合同,上班期間三個月交社保,五個月沒交社保,其中單位和個人交的部分均由原告支出。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7月12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5973.36元;2、被告支付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7月12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28420元;3、被告支付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7月12日期間克扣工資2860.53元。
被告口頭答辯稱,1、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離開被告處,原告在2016年12月21日申請仲裁,已過仲裁時效,不應得到法庭支持;2、原告無證據證明其有加班事實存在,被告不應支付加班工資;3、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被告不應支付雙倍工資。
經查,被告認可原告提交的《離職證明》,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入職被告處,任職保潔員,于2015年7月12日離職。
另查,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被告支付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7月12日期間如下款項:1、休息日加班工資5973.36元;2、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28420元;3、克扣工資2860.53元。2016年12月22日,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深勞人仲不[2016]201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以原告未能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申請仲裁時效已過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請。原告不服,遂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劉寶珍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未交納),由原告負擔(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預交上訴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王平
人民陪審員梅干軍
人民陪審員侯媛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書記員馮益(代)
判決日期
2017-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