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菲菲與河南威佳汽車貿易集團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豫0108民初4155號
判決日期:2018-12-26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黃菲菲與被告河南威佳汽車貿易集團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菲菲、被告河南威佳汽車貿易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永翔、郭富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車輛定金合同》;2.被告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20日,原、被告在東風日產鄭州威佳專營店內簽訂《車輛定金合同》一份,雙方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定購尼桑汽車一輛,型號為勁客智領版,原廠配置,顏色為白車身、黑色內飾,車價為12.38萬元,原告于簽訂合同當日預付定金1萬元。之后被告承諾七月初可提車,非庫存車、展示車,保證一個月內新車,已由廠家接單定制。2018年6月底,被告卻告知原告該配置汽車廠家已經停產,所定制車輛無法交付,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被告作為經銷商在明知車輛即將停產不能定制情況下,虛假承諾,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應適用定金罰則,維護正常市場經濟秩序。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現起訴來院。
被告辯稱,原告的訴請和事實理由與本案客觀事實不符,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2018年5月20日,原、被告簽訂了車輛定金合同,約定事項第二條明確載明,合同約定車輛的規格、配置等以生產廠家當期生產標準為準,如遇廠家生產的車輛款式變動,則以新生產的車型為準執行合同;本案原告訂購的勁客智領版在2018年6月14日廠家通知調整,被告也及時將廠家的通知告知了原告,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但原告明確拒絕繼續履行,已構成根本違約,原告所繳納的定金依法應不予退還。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20日,原、被告簽訂《車輛定金合同》一份,主要約定:1.原告購買被告勁客智領版白色車輛一輛,定金1萬元;2.車輛規格、配備等以生產廠家當期生產標準為準,如遇廠家生產的車輛款式變動,則以當期新生產車型為準執行協議,買方價格也隨之調整為新車型價格,如遇車型廠家停產,則雙方就車型、價格及調整等事宜協商一致,簽訂銷售合同,協商難以達成一致,則賣方無息退還所有定金,合同解除等。簽訂合同當日,原告支付定金1萬元。2018年5月21日,被告向生產廠家發送了采購單。2018年6月12日,生產廠家通知被告,勁客智聯版車型上市,智領版停產。后被告即告知原告該事宜,因原、被告就繼續履行合同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現起訴來院。
另查明,原、被告約定的車價為12.38萬元。頸客智聯版與智領版相比,增加了GPS導航系統及車聯網配置,廠商指導價高約2500元
判決結果
原告黃菲菲2018年5月20日與被告河南威佳汽車貿易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車輛定金合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河南威佳汽車貿易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黃菲菲定金1萬元,并自2018年7月1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決確定的寬限期內的實際給付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黃菲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被告河南威佳汽車貿易集團有限公司負擔30元,原告黃菲菲負擔1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八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自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從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執行,逾期則不再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崔國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黃芳
判決日期
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