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等單位行賄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鄂0222刑初46號
判決日期:2017-08-03
法院: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檢察院以陽檢刑訴[201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尹謙犯單位行賄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陽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志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訴訟代表人費湛云、被告人尹謙及其辯護人方賢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因公訴機關需補充偵查于2017年4月1日延期審理,同年4月30日恢復審理。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2月至2015年4月間,被告單位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馳順化工”)及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被告人尹謙,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使得公司在征地、協調地方工農關系以及處理公司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方面的問題得到原陽新縣委書記劉圣華(另案處理)、原陽新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魏強(另案處理)、原黃石市環保局局長王增倍(另案處理)等人關照,先后多次直接經手或安排他人以公司的名義送給上述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38.21萬元。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尹謙接到大冶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電話通知后,主動來到大冶市人民檢察院接受訊問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針對以上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或出示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湖北順鑫化工有限公司章程、股東名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章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股權轉讓協議書、公司變更通知書、章程修正案、營業執照、任免審批表、證明、起訴意見書、刑事判決書、到案經過及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劉圣華、魏強、王增倍、鐘曉東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尹謙的供述與辯解,訊問同步錄音錄像。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尹謙身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和第三十一條,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對被告單位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判處罰金,對被告人尹謙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費湛云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尹謙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尹謙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和自首的情節,建議合議庭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6年2月至2015年4月間,被告單位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馳順化工”)及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被告人尹謙,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使得公司在征地、協調地方工農關系以及處理公司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方面的問題得到原陽新縣委書記劉圣華(另案處理)、原陽新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魏強(另案處理)、原黃石市環保局局長王增倍(另案處理)等人關照,先后多次直接經手或安排他人以公司的名義送給上述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38.21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07年上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尹謙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希望并感謝原陽新縣委書記劉圣華在馳順化工征地、事故處理及恢復生產等方面給予的關照,以陽新縣晨天化工有限公司、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名義,先后十四次送給劉圣華共計人民幣計23萬元,劉圣華全部予以收受。具體如下:
(1)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尹謙在陪同劉圣華等人去浙江省溫州市考察后返回陽新縣途中,在一高速公路服務區內送給劉圣華人民幣1萬元。
(2)2008年春節前后,被告人尹謙來到湖北省天門市劉圣華的老家送給劉圣華人民幣1萬元。
(3)2008年3月,劉圣華在北京市中央黨校學習期間,被告人尹謙在劉圣華住宿的賓館房間內送給劉圣華人民幣1萬元。
(4)2008年9月,馳順化工發生偷排廢水泄漏事故,被告人尹謙為了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得到劉圣華的關照,在劉圣華的辦公室內送給劉圣華人民幣10萬元。
(5)2008年中秋節,被告人尹謙為了使馳順化工早日恢復生產,在劉圣華的辦公室內送給劉圣華人民幣1萬元。
(6)2009年春節期間,被告人尹謙為了使馳順化工早日恢復生產,來到劉圣華位于黃石市黃石港區的家中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劉圣華人民幣1萬元。
(7)2009年端午節,被告人尹謙為了感謝劉圣華對馳順化工的關照,在劉圣華的辦公室內送給劉圣華人民幣1萬元。
(8)2009年9月,劉圣華在武漢協和醫院住院期間,被告人尹謙以看望的名義在醫院病房內送給劉圣華人民幣1萬元。
(9)2010年春節期間,被告人尹謙來到劉圣華位于黃石市黃石港區的家中,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劉圣華人民幣1萬元。
(10)2010年端午節,被告人尹謙為了感謝劉圣華對馳順化工的關照,來到劉圣華的辦公室送給劉圣華人民幣1萬元。
(11)2010年8月,劉圣華在湖北省委黨校學習期間,被告人尹謙以看望的名義在劉圣華的宿舍內送給劉圣華人民幣1萬元。
(12)2010年9月,被告人尹謙為了感謝劉圣華在其弟弟工作調動方面的關照,在劉圣華的辦公室內送給劉圣華人民幣1萬元。事后,被告人尹謙以進餐、副食的名義在公司予以報銷。
(13)2011年春節,被告人尹謙為了感謝劉圣華對馳順化工的關照,在劉圣華的辦公室送給劉圣華人民幣1萬元。
(14)2012年春節,劉圣華調到黃石市任副市長,被告人尹謙以看望的名義在劉圣華的辦公室內送給劉圣華人民幣1萬元。
2、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尹謙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希望并感謝魏強(先后曾任陽新縣富池鎮黨委書記、陽新縣委辦辦公室主任、陽新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在陽新縣晨天化工有限公司、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征地、工農關系協調、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處理等方面的關照,直接經手或安排他人以公司的名義先后五次送給魏強人民幣共計3.1萬元,魏強全部予以收受。具體如下:
(1)2006年春節,被告人尹謙在魏強的家中送給魏強人民幣1萬元。
(2)2011年春節,被告人尹謙在陽新縣城區街上送給魏強人民幣6000元。
(3)2012年春節,被告人尹謙在魏強家中送給魏強人民幣5000元。
(4)2013年春節,被告人尹謙安排馳順化工副總經理徐先金到魏強家中送給魏強人民幣5000元。
(5)2014年春節,被告人尹謙安排馳順化工副總經理徐先金來到魏強家中送給魏強人民幣5000元。
3、2007年底至2011年春節,被告人尹謙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希望并感謝黃石市環保局原局長王增倍在馳順化工選址、環保驗收、偷排廢水泄漏事故處理等方面給予關照,直接經手或安排他人以公司的名義先后六次送給王增倍人民幣共計7.4萬元,王增倍全部予以收受。具體如下:
(1)2007年馳順化工選址搬遷,被告人尹謙在王增倍家中送給王增倍人民幣4000元。
(2)2007年春節,被告人尹謙在王增倍家中送給王增倍人民幣4000元。
(3)2008年底,被告人尹謙為了感謝王增倍在污水處理事故中提供的幫助,在王增倍的辦公室送給王增倍人民幣2萬元。
(4)2010年春節,被告人尹謙在王增倍的家中送給王增倍人民幣2萬元。
(5)2011年春節,被告人尹謙在王增倍的家中送給王增倍人民幣2萬元。
(6)2011年王增倍兒子結婚時,被告人尹謙安排馳順化工副總經理徐先金送給王增倍人民幣6000元。
4、2006年春節至2012年春節,被告人尹謙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希望并感謝陽新縣富池鎮原鎮長鐘曉東(已判決)對陽新縣晨天化工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處理、征地協調等方面的關照,以公司的名義先后四次送給鐘曉東人民幣計1萬元,鐘曉東全部予以收受。具體如下:
(1)2006年春節,被告人尹謙在鐘曉東的辦公室內送給鐘曉東人民幣2000元。
(2)2007年春節,被告人尹謙在鐘曉東的辦公室內送給鐘曉東人民幣2000元。
(3)2011年春節,被告人尹謙在鐘曉東的家中送給鐘曉東人民幣3000元。
(4)2012年春節,被告人尹謙在鐘曉東的家中送給鐘曉東人民幣3000元。
5、2007年9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尹謙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希望并感謝黃石市環保局原副局長彭玉成(已判決)在馳順化工項目審批、環評、環境監察等方面的關照,直接經手或安排他人以公司的名義先后八次送給彭玉成財物共計人民幣2.41萬元,彭玉成全部予以收受。具體如下:
(1)2007年9月,彭玉成和陽新縣環保局原副局長吳遠松等人去新疆游玩,被告人尹謙在黃石三中附近送給彭玉成人民幣1.8萬元,后彭玉成給吳遠松8000元,自己實得人民幣1萬元。
(2)2010年春節前,被告人尹謙在彭玉成的辦公室內送給彭玉成人民幣1000元。
(3)2011年春節前,被告人尹謙在彭玉成的辦公室內送給彭玉成人民幣1000元。
(4)2012年春節,被告人尹謙在彭玉成的辦公室內送給彭玉成人民幣3000元。
(5)2012年端午節,被告人尹謙在彭玉成的辦公室內送給彭玉成價值人民幣1700元的交通銀行銀質紀念幣一枚。
(6)2013年2月份,被告人尹謙在彭玉成的辦公室內送給彭玉成人民幣3000元。
(7)2013年中秋節,被告人尹謙安排馳順化工副總經理徐先金在黃石三中送給彭玉成人民幣3000元和價值人民幣400元的紅酒二瓶。
(8)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尹謙安排馳順公司副總經理徐先金送給彭玉成人民幣1000元。
6、2010年春節至2011年中秋節,被告人尹謙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希望并感謝黃石市環保局環境支隊原支隊長徐太秋(另案處理)在馳順化工環評手續檢驗、指標驗收等方面給予關照,安排該公司總經理徐先金以公司的名義先后四次送給徐太秋人民幣共計4000元,徐太秋全部予以收受。具體如下:
(1)2010年春節,被告人尹謙安排徐先金送給徐太秋人民幣1000元。
(2)2010年中秋節,被告人尹謙安排徐先金送給徐太秋人民幣1000元。
(3)2011年春節,被告人尹謙安排徐先金送給徐太秋人民幣1000元。
(4)2011年中秋節,被告人尹謙安排徐先金送給徐太秋人民幣1000元。
7、2014年春節至2015年4月,被告人尹謙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希望并感謝黃石市環境監察站原副站長謝志勇(另案處理)在馳順化工環境監測及監測費用收取等方面給予關照,安排該公司總經理徐先金以公司的名義先后三次送給謝志勇人民幣共計6000元,謝志勇全部予以收受。具體如下:
(1)2014年春節前,被告人尹謙安排徐先金送給謝志勇人民幣2000元。
(2)2015年2月,被告人尹謙安排徐先金送給謝志勇人民幣2000元。
(3)2015年4月,被告人尹謙安排徐先金送給謝志勇人民幣2000元。
8、2012年春節至2013年3月,被告人尹謙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希望并感謝陽新縣安監局原副局長王定金(已判決)在馳順化工安全監督檢查等方面給予關照,安排該公司總經理徐先金、人力資源部副部長王利華以公司的名義先后二次送給王定金人民幣計3000元,王定金全部予以收受。具體如下:
(1)2012年春節,被告人尹謙安排王利華送給王定金人民幣1000元。
(2)2013年3月,被告人尹謙安排徐先金送給王定金人民幣2000元。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尹謙接到大冶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電話通知后,主動來到大冶市人民檢察院接受訊問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委托陽新縣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對被告人尹謙進行社會調查評估,經該局調查認為,建議對被告人尹謙免予刑事處罰。
上述事實,有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湖北順鑫化工有限公司章程、股東名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章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股權轉讓協議書、公司變更通知書、章程修正案、營業執照、任免審批表、證明、起訴意見書、刑事判決書、到案經過及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劉圣華、魏強、王增倍、鐘曉東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尹謙的供述與辯解,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單位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尹謙犯單位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合議庭
審判長趙宇
人民陪審員石良
人民陪審員周佐根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石丹丹
判決日期
2017-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