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被告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晉1128民初405號
判決日期:2017-09-20
法院:山西省方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王XX、穆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秦和平、被告王XX、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穆XX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王XX、穆XX共同清償向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及至還款之日的全部利息;2、判令擔保人李XX對該貸款承擔連帶擔保償還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4月25日,被告王XX與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大武信用社簽訂《貸款合同》并立有借據,貸款金額為10萬元,貸款用途為養殖,貸款到期日為2015年11月24日,月利率7.93‰,逾期利率為在原利率基礎上加收50%。王XX夫婦提供相應資料并簽名,被告李XX進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貸款按期發放,期內清理部分利息。至2017年4月20日前欠利息22669.78元。到期后,經原告催收,被告違反誠信原則未予還款,擔保人對該貸款負有連帶清償責任。故向本院提起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王XX辯稱,承認原告所說的,原告陳述的都是事實。
被告李XX辯稱,承認原告所說的,原告陳述的都是事實。
被告穆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亦無書面答辯。
當時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當庭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均無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XX、穆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的利息按月利率7.93‰計算(扣除期內歸還利息共1506.7元),2015年11月25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1.895‰計算。
二、被告李XX對前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交納1150元,由被告王XX、穆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嚴曄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常瑩
判決日期
201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