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瑞與泰康仙林鼓樓醫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01民終9397號
判決日期:2018-12-28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芮瑞因與被上訴人泰康仙林鼓樓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康鼓樓醫院)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2018)蘇0113民初28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芮瑞的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克扣的工資51373.97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1.上訴人年薪為人民幣35萬元,實際提供勞動的時間為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11月8日,按照上述年薪計算,折合應發稅前工資為255644.09元,而實發稅前工資為204344.12元,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其中的差額51373.97元。2.被上訴人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后頒布的《績效考核細則》,與勞動合同的約定不一致,《績效考核細則》是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年薪35萬元的實質性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補充協議,被上訴人既未明釋《績效考核細則》對勞動合同約定年薪的實質性變更,也沒有與上訴人訂立書面的補充協議,故《績效考核細則》對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沒有約束力。3.《收條》記載與事實不符,不能作為勞動報酬結算完畢的證據。上訴人離職時簽署《收條》不構成對權利的放棄。綜上,上訴人在辭職時已經完成了全年工作時間的約73%,而被上訴人僅發放了全年年薪的約58%,被上訴人理應支付上訴人克扣的工資。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泰康鼓樓醫院答辯稱:上訴人離職時,被上訴人已經與上訴人結清工資,不存在被上訴人拖欠上訴人工資51373.97元的事實。1.雙方勞動合同及《績效考核細則》中,就工資發放時間及工資異議程序作出了具體細致的規定。上訴人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及合同終止辦理離職手續時,從未就工資提出過任何異議,離職時上訴人進一步書面明確與被上訴人工資已結清,不存在爭議。2.年薪制對應的是員工全年總體薪酬發放水平,按年薪除以12個月作為每月工資發放數額標準是對年薪制和薪酬制度的錯誤解讀。上訴人因個人及家庭原因在合同期未滿前主動提出離職,不能要求被上訴人發放未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芮瑞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泰康鼓樓醫院立即支付芮瑞拖欠工資108635.08元。
一審法院查明,2017年1月24日,南京市仙林鼓樓醫院(以下簡稱仙林鼓樓醫院)向芮瑞發出錄用通知書一份,決定錄用芮瑞擔任產科科室主治醫師崗位的工作,全年薪酬為35萬元(稅前),薪酬福利結構及發放形式按照醫院相關制度執行。2017年3月1日,芮瑞和仙林鼓樓醫院簽訂勞動合同一份,約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試用期三個月。因仙林鼓樓醫院更名為泰康鼓樓醫院,同年5月8日雙方再次簽訂勞動合同一份,約定合同期限為2017年5月8日至2020年2月13日,芮瑞為泰康鼓樓醫院提供醫療衛生技術方面的工作服務。勞動合同第十五條規定:月工資發放的時間為每月的最后一日,如該日為節假日,則發放時間將移至節假日前的最后一個工作日。乙方(芮瑞)有義務在月工資發放日的當天或次日查詢其是否收到了工資及其所收到的工資數額是否正確。在任何情況下,如果乙方在月工資發放日或次日未收到工資或乙方認為所收到的工資數額不對,乙方應當立即到甲方的人力資源部核對。第十七條規定,甲方(泰康鼓樓醫院)將根據甲方的績效管理制度及其相關文件和《績效考核表》規定的績效考核標準和對乙方的績效考核的結果決定乙方績效工資發放的結果。2017年10月11日,芮瑞向泰康鼓樓醫院提交辭職信,寫明因個人及家庭原因申請辭職。之后,芮瑞到醫教部、護理部、財務部、資材供應部、信息科、行政人事部、科室辦理移交手續,并到行政人事部進行薪酬結算。2017年11月8日,芮瑞離職。2017年11月17日,芮瑞出具《收條》一張,證明收到相關材料,勞動關系交接手續已清,并確認與泰康鼓樓醫院的有關年休假、工資等所有手續均已交接清楚,別無糾葛。2018年3月27日,芮瑞向南京市棲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請求與訴訟請求一致,同年5月18日該委作出寧棲勞人仲案字(2018)第174號仲裁決定書,對芮瑞和泰康鼓樓醫院之間的勞動爭議終結審理。后芮瑞訴至一審法院,要求處理。
一審庭審中,芮瑞認可泰康鼓樓醫院已發放2017年2月14日至11月8日期間的工資共計204344.12元(稅前),并明確訴請要求泰康鼓樓醫院支付拖欠工資51373.97元(稅前)(255644.09元-204344.12元+74元)。泰康鼓樓醫院提供《醫生績效考核及獎金實施細則(試行)》(1.0版)(以下簡稱《績效考核細則》)、關于召開全院職工大會的通知、泰康鼓樓醫院OA系統網上公示截圖,證明《績效考核細則》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通過適當方式向員工公示告知。《績效考核細則》(第11頁)第(三)績效考核結果的反饋及申訴中規定,組內人員對分配結果如有異議,可在接到績效考核結果反饋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填寫《員工績效申訴表》,送交至經營規劃部,逾期視為默認考核結果,不予受理。芮瑞認可知曉《績效考核細則》的內容,但認為泰康鼓樓醫院僅憑會議通知不能證明《績效考核細則》經過了民主討論、平等協商的過程。
上述事實,有仲裁決定書、錄用通知書、勞動合同、辭職信、《仙林鼓樓醫院離職人員通知單》、《收條》、南京銀行賬(卡)號對賬單、2017年2月至11月工資統計表、《績效考核細則》、關于召開全院職工大會的通知、泰康鼓樓醫院OA系統網上公示截圖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中,芮瑞、泰康鼓樓醫院簽訂的勞動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合法有效。勞動合同第十五條對工資發放時間和工資異議等進行了規定,勞動合同第十七條和《績效考核細則》中對績效考核的發放、結果反饋及申訴進行了規定,芮瑞對此表示知曉。芮瑞在工作期間未對工資數額提出異議。2017年10月11日芮瑞因個人及家庭原因申請辭職,后到相關部門辦理移交手續,進行薪酬結算,芮瑞亦未對工資數額提出異議。2017年11月17日芮瑞出具《收條》,確認與泰康鼓樓醫院的有關年休假、工資等所有手續均已交接清楚,別無糾葛。從以上事實可見,芮瑞因個人及家庭原因主動提出辭職,其工資已經結算完畢,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亦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因此,芮瑞要求泰康鼓樓醫院支付拖欠工資51373.97元(稅前)的訴請,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芮瑞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免收。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且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不持異議。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爭議焦點:泰康鼓樓醫院是否克扣芮瑞工資51737.97元(稅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芮瑞負擔,本院決定免予收取。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袁奕煒
審判員畢艷紅
審判員王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鳳
判決日期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