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海榮、王敏慧等與湖州夢湖房產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浙0503民初2363號
判決日期:2017-12-22
法院: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費海榮、王敏慧與被告湖州夢湖房產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費海榮、王敏慧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裝修損失41183.7元(實際損失以鑒定結論為準);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12月19日,原告費海榮、王敏慧購買由被告開法建設的湖畔花園小區35-2幢1-402室房屋一套,房款總價320300元,并于2013年11月收房。然而從2014年10月開始,原告所有購的房屋內部墻體發生不同程度的開裂,后浙江科鑒檢測校準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1日作出了報告編號為2016-JG290房屋結構評估報告,綜合評定湖州市菱湖鎮夢湖三期35-2號樓工程的安全性等級為B級,不排除房屋傾斜及墻體裂縫存在繼續擴展的可能性。之后,原告多次就房屋賠償事項與被告協商,但雙方一直未達成共識。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且原告的房屋尚在保修期內,因此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房屋承擔保修責任,并賠償相應裝修損失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費海榮、王敏慧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邱劍鋒
審判員姚加黎
人民陪審員劉森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趙練麗
判決日期
201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