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友娥、劉飛等與段為學等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鄂0881民初1761號
判決日期:2018-12-28
法院:湖北省鐘祥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友娥、劉飛與被告段為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友娥、劉飛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易坤、汪金平、被告段為學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俊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因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提出異議,申請本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賃合同、勞務合同、領款單上“張發成”筆跡是否為張發成本人書寫以及筆跡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本案暫停審理。后因被告保險公司提交的鑒定資料不足,該鑒定申請于2018年12月19日被退回,本案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友娥、劉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段為學賠償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748036.04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代為賠償;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段為學辯稱:1.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責任劃分、車輛投保情況均無異議,鄂H×××××號輕型普通貨車投保有交強險和50萬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代為賠償。2.案發后我方與原告在交警部門的組織下達成了調解協議,請求駁回原告對我的訴訟請求。3.我向原告墊付了醫療費40316.25元,原告得到保險公司賠償后應予返還。4.原告訴請的經濟損失過高,應予核減,具體如下:三人的誤工費均計算過高,劉飛應提交近三年工資單佐證;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過高,請法院酌情認定;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原告提交的證據不真實,相互矛盾,不能證明其收入來源于城鎮、經常居住地在城鎮;靈堂費、冷棺費、尸體運輸費均屬于喪葬費范疇,不應重復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請法院酌情裁定。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1.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責任劃分、車輛投保情況均無異議。2.原告訴請的經濟損失過高,應予核減,具體如下:病案費不是法定賠償項目;張發成的誤工費應按農、林、牧、漁業標準計算;劉飛、劉友娥的誤工期及誤工標準過高,只應計算3天;張發成在重癥監護室搶救,護理費已計算在醫療費中,不應再主張;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過高,不應超過2000元;住宿費、伙食費過高,請求法院酌情認定;住院伙食補助費請法院酌情認定;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原告提交的證據不真實,相互矛盾,不能證明其收入來源于城鎮、經常居住地在城鎮;對喪葬費無異議,靈堂費、冷棺費、尸體運輸費均屬于喪葬費范疇,不應重復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不宜超過30000元。3.保險公司不是實際侵權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訴訟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并進行了質證,本院核查后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5日20時20分,段為學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鄂H×××××號輕型普通貨車沿311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與路上行人張發成相撞,造成張發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段為學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發成無責任。段為學所有的涉案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張發成受傷后被送至沙洋縣人民醫院搶救,支出醫療費40316.28元、病歷復印費52元,醫療費中含護理費234元。張發成的醫療費40316.28元系段為學墊付。
另查明,受害人張發成生于1961年12月11日,系土家族,農村居民戶口,家庭承包有耕地、山林。張發成租賃王明慶位于五峰鎮沿河東路103號的房屋居住,租期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2017年4月25日,湖北綠源林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與張發成簽訂了森林撫育項目施工合同書,由張發成為該公司在后河保護區森林撫育項目進行施工,工期為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15日。2017年8月1日,五峰林海園藝有限公司與張發成簽訂了勞務合同,聘用張發成從事綠化苗木栽植及養護等,聘用時間為2017年8月3日至2018年4月23日。2018年1月29日,湖北綠源林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與張發成簽訂了林業項目供苗合同,約定張發成為該公司提供造林苗木,供貨期限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
劉飛系武漢偉業聯合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的渠道經理,2018年劉飛的月工資為4724.56,其5月發放工資為3512.06元。劉飛請假處理其父親的交通事故,該公司扣除其2018年5月基礎工資1212.5元。
還查明,經鐘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2018年5月18日,劉飛、劉友娥與段為學達成書面調解協議,其主要內容為:張發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所有損失由張發成一方向法院對段為學駕駛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張發成自愿在民事訴訟判決賠償之外向張發成一方支付經濟幫助費6萬元,張發成一方自愿向段為學出具諒解書,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處理,各方簽字生效,無任何遺留問題。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保險單復印件、住院病歷、醫療費發票復印件、費用清單、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醫學死亡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王明慶房產證復印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五峰鎮長坪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湖北綠源林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森林撫育項目施工合同書、林業項目供苗合同、五峰林海園藝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勞務合同、結算領款單、病案費票據、交通費票據、住宿費票據、伙食費票據、靈堂、冷棺費票據、尸體運輸費票據、劉飛工資卡銀行流水、武漢偉業聯合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出具的證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諒解書、賠償憑證、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五峰鎮茅坪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和確認的證據,本院對兩原告的經濟損失認定如下:
1.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訴請50元/天×1天=5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2.護理費:原告訴請96.48元/天×1天=96.48元,被告提出異議。經查,張發成住院醫療費票據包含護理費234元,原告的該項主張重復,本院不予支持。
3.死亡賠償金:原告訴請31889元/年×20年=637780元,兩被告提出異議,但被告保險公司提交的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五峰鎮茅坪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調查視頻不足以推翻原告提交的證據。原告提交的租房合同、房東王明慶的房產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五峰鎮長坪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森林撫育項目施工合同書、勞務合同、林業項目供苗合同、領款單、營業執照等證據,相互關聯,形成證據鎖鏈,足以印證受害人張發成生前經常居住地在城鎮,主要收入來源于在務工而非農業性收入,原告主張參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張發成的死亡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4.喪葬費:原告訴請55903元/年÷2=27951.5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的靈堂費5000元、冷棺費8000元,該費用系喪葬費范疇,原告的該項主張重復,本院不予支持。
5.尸體運輸費:原告訴請5600元,考慮到張發成系少數民族,遠在外地發生交通意外死亡,原告根據民族風俗和當地政策運送親屬的尸體回家鄉土葬,符合情理,故對該項費用予以支持。
6.處理喪事人員的誤工費:原告訴請張發成誤工費55903元/年÷365天×1天=153.16元,劉飛5012.5元/月÷30天×20天=3341.67元,張友娥34150元/年÷365天×20天=1871.23元,合計5366.06元,被告提出異議。關于誤工收入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參照相同或相近行業的工資標準計算。原告提交的劉飛工資卡流水明細及武漢偉業聯合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了劉飛因交通事故而減少收入1212.5元,故對該誤工損失予以支持,劉飛的其他誤工費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張發成、劉友娥的誤工費損失,原告劉友娥主張20天的誤工期過長,根據原告的陳述及被告的意見,本院考慮到原告劉友娥系五峰縣奔赴本地處理交通事故,結合本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慣例,對張發成、劉友娥的誤工費酌情認定為93.6元、467.8元。以上合計1773.9元。
7.處理喪事人員的交通費:原告訴請3980元,提交的交通費票據均系加油費和過路費票據,被告認為過高,請求法院酌情認定。考慮到交通費系處理交通事故必然開支費用,交通費應以正式票據為憑,且應當與處理事故的時間、地點、人數、次數相符合,結合原告陳述的開支明細及被告的質證意見,本院酌情認定交通費為2000元。
8.處理喪事人員的住宿費:原告訴請1900元,被告認為過高,請求法院酌情認定。根據原告提交的票據載明的時間、金額等,結合原告陳述的開支明細及被告的質證意見,本院酌情支持1500元。
9.處理喪事人員的伙食補助費:原告訴請2260元,被告認為過高,請求法院酌情認定。根據原告提交的票據,結合原告陳述的開支明細及被告的質證意見,參照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本院酌情支持450元。
10.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訴請50000元,被告認為過高,請求法院酌情認定。根據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結合本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情況,本院對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認定為30000元。
以上2-10項合計707055.4元。
11.病歷復印費:原告訴請52元,原告提交了沙洋縣人民醫院的票據佐證,該費用因交通事故產生,本院予以支持。
兩原告的以上經濟損失合計707157.4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劉友娥、劉飛的經濟損失11005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劉友娥、劉飛的經濟損失500000元;
三、駁回原告劉友娥、劉飛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第一、二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280元,減半收取5640元,由原告劉友娥、劉飛負擔411元,被告段為學負擔52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鳳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彭宣明
書記員余好
判決日期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