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市政公用處與唐建英經濟補償金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晉0602民初1848號
判決日期:2017-09-22
法院: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朔州市市政公用處與被告唐建英經濟補償金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朔州市市政公用處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娟、被告唐建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盧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朔州市市政公用處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朔州市市政公用處不向唐建英支付雙倍工資、最低工資差額及賠償金、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2.判令朔州市市政公用處不為唐建英補繳養老保險費。事實和理由:唐建英在朔州市市政公用處從事清潔工作,我公司從未提出與其解除聘用關系,公司根據崗位需要對其工作進行調整,其不愿搬出與前夫共同居住的門房,擅自離崗,不再提供勞動,因此,唐建英無權取得經濟補償金。其有關最低工資差額和雙倍工資的訴求已超仲裁申請時效。養老保險的繳納屬于社會保險征繳機構的行政管理范疇,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的范疇。
唐建英辯稱,朔州市市政公用處由于內部原因,不讓我再從事以前的工作,不是我主動辭職,其應支付我賠償金。我按月領取工資,是全日制用工。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經審理查明:2005年3月29日,唐建英經其前夫陳耀介紹在朔州市市政公用處從事清潔工作,并與陳耀共同居住于朔州市市政公用處門房。2016年12月,唐建英與陳耀離婚。2017年5月,朔州市市政公用處要求唐建英搬離門房,唐建英停止在公用處的工作。另,唐建英在2017年3月前的月工資為1200元。2017年7月6日,朔州市朔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朔州市市政公用處支付唐建英2017年4月的工資1620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7820元、低于當時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差額36186元及賠償金18093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0250元及賠償金10125元,同時為唐建英補繳2005年3月至2017年4月的養老保險費
判決結果
一、朔州市市政公用處給付唐建英2017年4月工資1620元;
二、朔州市市政公用處給付唐建英低于當地最低工資差額5040元。
三、朔州市市政公用處給付唐建英額外工資1620元和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0250元。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朔州市市政公用處和唐建英各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豫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鄭中山
判決日期
2017-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