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銷售分公司與朔州市市政公用處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冀0104民初5430號
判決日期:2018-12-28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銷售分公司(以下簡稱新興鑄管石家莊分公司)與被告朔州市市政公用處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被告朔州市市政公用處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本院裁定駁回其異議。被告朔州市市政公用處不服裁定,上訴至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后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新興鑄管石家莊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翟一鳴,被告朔州市市政公用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彥飛、劉建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興鑄管石家莊分公司向本院請求判令: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貨款1184791.16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違約金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當期應付未付款項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計付,至2018年5月24日為255460.83元);3、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5年11月2日,原、被告簽訂《工業產品買賣合同》,被告朔州市市政公用處向原告購買離心球墨鑄鐵管及管件,合同價款5550869元,付款方式約定為2015年11月25日前付實際供貨量總金額的30%以上,2015年12月25日前付至實際供貨量總金額的90%,余款10%作為質保金,2016年11月1日前無息結清。合同簽訂后,原告積極履行了合同義務,已將合同中所涉及的貨物全部供應完畢,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相應貨款。雙方先后四次對賬,形成《詢證函》并共同蓋章確認,分別為:2016年7月7日《詢證函》記載,截止2016年6月30日,朔州市市政公用處欠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銷售分公司貨款數額為2610181元;2017年4月12日《詢證函》記載,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朔州市市政公用處欠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銷售分公司貨款數額為1830181元;2017年7月10日《詢證函》記載:截止2017年6月30日,朔州市市政公用處欠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銷售分公司貨款數額為1534791.16元;2018年1月12日《詢證函》記載,截止2017年12月31日,朔州市市政公用處欠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銷售分公司貨款數額為1184791.16元。上述款項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朔州市市政公用處辯稱:1、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應按照無效合同處理,2015年12月我方承建的朔州市七里河北岸污水主干管及配套提升泵站工程所需管件等材料從原告處購買,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原告已供貨完畢,四次《詢證函》內容屬實。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工程項目涉及公共利益,案涉管件的采購應通過招投標,故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違反了招投標法規定,應按照無效合同處理。2、退一步講,如果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我方也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我方當時中標價為1897.31萬元,后因施工過程中受到施工條件與環境的影響,增加了巨額的投資,嚴重超出預算,且工程復雜,施工難度大,工程完工,我方2018年5月9日上報審計局進行審計,現在還在審計中,需等審計局審計結果出來之后,我方再支付給原告貨款,且款項系政府撥款,需等政府撥款后支付原告。另我方在施工過程中受到了地質、環境影響,出現了不可抗力,故我方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以下證據:1、原、被告簽訂的《工業產品買賣合同》;2、補充協議;3、四份詢證函;4、違約金計算表。經質證,被告對證據本身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認定。因被告對原告起訴的事實并無異議,對原告起訴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庭認為:關于原、被告間《工業產品買賣合同》的效力。本案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原、被告2015年簽訂產品買賣合同,該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中并未約定被告所購貨物系用于應招投標的建設工程,被告亦無證據證實已明確告知原告買賣合同約定的貨物采購應進行招投標,原告早已依據合同約定履行完畢供貨義務,雙方多次對被告欠付貨款進行對賬,被告對欠付款項均無異議;即使如被告所述,案涉貨物確系用于應招投標工程,而被告系經招投標程序中標的建設工程的施工,其對于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應進行招投標應為明知,其仍不經招投標程序即和原告簽訂買賣合同,亦無證據證實原告對此明知,更無證據證實原告簽訂合同及供貨行為存在損害公共利益等其他違法行為,原告依約履行完畢供貨義務,被告未依約付款,已構成違約,其現無權主張合同無效。綜上,應認定雙方間買賣合同有效。
關于被告應否承擔違約責任。如前所述,被告未依約付款,已構成違約。至于其施工過程中是否面臨困境,審計機構對其施工工程是否尚未審計完畢,以及政府撥款與否,均與原告無關,上述情形亦不構成不可抗力,故被告以此為由拒絕承擔違約責任,亦不能成立。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原告主張違約金以各期應付未付貨款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計付,符合法律規定
判決結果
被告朔州市市政公用處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所欠原告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銷售分公司貨款1184791.16元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以2610181元為基數,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1830181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1534791.16元為基數,自2017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84791.16元為基數,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計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881元(已減半收取),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3881元,由被告朔州市市政公用處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劉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書記員崔靜芳
判決日期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