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力通電力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與江蘇星火照明集團有限公司、衡水市冀州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冀1181民初1180號
判決日期:2017-07-07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衡水市力通電力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水力通公司)與被告江蘇星火照明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星火集團)、衡水市冀州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冀州城管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衡水市力通電力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訴稱,要求二被告立即給付工程款201000元及利息。2014年9月原告與被告冀州城管局達成一份口頭施工協議,由原告為冀州城管局承建的冀新東路路燈地下工程進行施工,約定工程總價款為203344元。當時冀州城管局告知該路段全部施工項目將進行招投標,該款項由中標單位支付。后原告得知2015年5月20日二被告簽訂了一份冀州市市區道路路燈施工工程(三標段)合同,工程地點為:冀州市區仁和大道、濱湖西街、冀新東路、濱湖東大道。在被告江蘇星火集團施工過程中,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工程款,經與江蘇星火集團施工現場負責人侍連忠協商,雙方同意工程款變更為201000元,但被告一直未給付。后被告江蘇星火集團要求原告開具發票,承諾開具發票后將該款支付,原告依約向被告開具了發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
江蘇星火照明集團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告應向被告江蘇星火集團所在地法院即向高郵市人民法院起訴,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于法無據。請求移交高郵市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江蘇星火照明集團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40元,由被告江蘇星火照明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馮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喬學蘭
判決日期
2017-07-07